公共安全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24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各单位积极履行公共安全监管职能,保障全区公共安全监管新体系的有效运行,提高全区公共安全监管工作效能,依据公共安全监管新体系网上监察点的设置,特制定本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全区负有公共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包括:区安监局、区建委、区旅游局、区商务局、区体育局、区文委、区交通支队、区消防支队、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房管局、区民防局、区质监局、区房地经营中心、北京站管理处、王府井建管办、雍和园管委会、东二环建管办以及十个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考核内容是各单位履行公共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履职效能、依法行政和履职效果。具体是:
        (一)履职效能:检查频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移送案件;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行政处罚;监管对象整改之后,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复查;是否发生二次督办的案件。
        依据检查内容设置的公共安全监管新体系网上监察点是:检查频次、检查内容、案件移送时限、行政处罚时限、整改复查时限、二次督办。
        (二)依法行政:执法主体是否符合人数要求;行政处罚是否符合幅度要求。
        依据检查内容设置的公共安全监管新体系网上监察点是:有无两名执法人员、行政处罚幅度。
        (三)履职效果:是否存在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安全隐患。
        依据检查内容设置的公共安全监管新体系网上监察点是:行业管理部门复核结果、综合监管部门抽查结果、安全监督员复核结果、公众举报、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条  依据考核评价的内容,本办法设置了扣分和加分两项考核评价标准。两项标准得分之和为各单位的综合得分。
        (一)扣分标准
        对不按工作要求履行公共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按此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每个单位基本分为100分,扣完为止。具体标准是:
        1、检查频次监察点的扣分标准
        (1)日常检查:
        a.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检查频次:对风险等级为极高的风险源每半月至少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高的风险源每月至少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中的风险源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低的风险源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b、专业监管部门检查频次:
        消防支队:对风险等级为极高的火灾风险源每月至少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高的火灾风险源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中和低的火灾风险源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质监局:对特种设备风险源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其他专业监管部门:对风险等级为极高的风险源每半月至少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高的风险源每月至少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中的风险源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低的风险源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c、综合监管部门检查频次:安监局对风险等级为极高的风险源每季度检查一次,至少抽查25%;对风险等级为高的风险源每半年检查一次,至少抽查10%;对风险等级为中和低的风险源适时进行抽查。
        (2)特殊检查频次:公园大型活动安全事故风险源各部门检查频次为:大型活动开始之前,各监督管理部门对活动现场至少进行不少于2次安全检查;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各监督管理部门每天对活动现场进行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公园水面活动安全事故风险源体育局、卫生局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平房院火灾事故风险源房屋管理局监管频次:一年三次,汛前普查、汛中巡查、入冬前检查。
        检查频次少于上述要求,每少一次扣2分。
        2、检查内容监察点的扣分标准:
        对重点监督管理事项,专业监管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需进行检查,未进行检查的,缺一项扣0.5分。
        3、案件报送时限监察点的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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