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案件报送时限扣分标准:发现问题的单位需要在3天内将案件报送到区公共安全指挥中心,未及时报送的扣2分。
有限空间作业案件报送时限扣分标准:区公共安全指挥中心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立案,将任务派送给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一小时内将检查情况上报区公共安全指挥中心。需要专业部门到现场检查的,区公共安全指挥中心通知专业监管部门到现场检查。专业监管部门在两小时内将检查情况上报区公共安全指挥中心。未按时限报送检查结果的,每次扣2分。
4、行政处罚时限监察点的扣分标准:执法部门在接到案件之日起21天内对需要进行处罚的监管对象进行处罚。超期未处罚的,每超期一次扣2分。
5、整改复查时限监察点的扣分标准:在监管对象整改之后7天内,由责令整改的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未复查的,每超期一次扣2分。
6、二次督办监察点的扣分标准:违反检查频次、检查内容、案件移送时限、行政处罚时限、整改复查时限的具体要求,系统自动进行一次督办,责任部门就相关问题回复后,区监察局对回复的问题进行审查后认为仍不符合要求,进行二次督办。每发生一次二次督办,扣责任部门3分。
7、执法主体监察点的扣分标准:
每个环节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执法主体不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8、行政处罚幅度监察点的扣分标准:
执法部门要在法定的幅度内对监管对象进行处罚,每发生一次违法处罚的,扣2分。
9、效果监察点的扣分标准:
复核中发现安全隐患处理情况不合格,每次扣责任部门分3分;综合监管部门抽查、公众举报发现责任部门应发现而未发现的新安全隐患,一个安全隐患点扣责任部门3分;每发生一次事故责任追究扣责任单位50分。
10、联合检查监察点的扣分标准:
联合检查的发起部门和参加部门需在检查完成当日将检查情况上报指挥中心,未报送的,每次扣2分。
11、数据更新监察点的扣分标准:
行业监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从指挥中心分派数据更新之日起15日内完成风险源或监管对象的数据更新。未按时更新的,每次扣2分。
12、专项任务监察点的扣分标准:
各监管部门从专项任务开始之日起每天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区公共安全指挥中心,未上报的,每次扣2分。
13、行业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自查监察点的扣分标准:
对本部门监管范围的企业未按要求进行自查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在自查期限结束前五个工作日对未进行自查的企业发出通知,并进行电话告知。未进行通知的,每次扣2分。
(二)加分标准
各项工作时限将在时间剩余五分之一时自动预警提醒。考核对象提前完成相应任务,未发生预警提醒的,加5分。
第五条 各单位考核评价的分数由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平台设置的综合评价体系自动生成。实行日常实时计分,每月汇总一次,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第六条 对月扣分达10分以上的单位,区公共安全指挥中心将扣分情况告知其主管领导。对年终综合评价低于60分的单位,区公共安全指挥中心将扣分情况告知其主要领导。评价结果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并纳入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
第七条 区监察局负责考核评价工作,将对各部门的公共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季度分析和年度分析,并将分析报告报送区政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安全指挥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