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场安全⽣产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8月01日

第⼀章 总则

第⼀条 滑雪场所的⾏业管理机构

各类滑雪场所的⾏业管理由各级体育⾏政管理部门实施。

第⼆条 制定本⽂的⽬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对滑雪场所开发及其经营的指导、监督、管理,强化对滑雪者⼈⾝安全的保障,促使滑雪运动及其场所健康、有序、持久发展为⽬的,根据下列⽂件精神,结合中国滑雪运动及滑雪场所⽬前的实际状况与发展趋势,特制定本《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

1.      《中华⼈民共和国体育法》。

2.      《中国滑雪协会章程》

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19079体育场所开发条件与技术要求第6部分:滑雪场所》

4.      《国际滑雪竞赛规则》

5.      《中国滑雪竞赛规则》

6.      国际雪联颁布的《滑雪者⾏为守则》

7.      国际雪联颁布的《滑雪者安全守则》

第三条 滑雪场所适宜开展的⼤众滑雪项⽬

现代滑雪运动的项⽬有⾼⼭滑雪、北欧滑雪(含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两项滑雪三个⼤项)、单板滑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滑雪、登⼭滑雪、定向滑雪等。每个⼤项⽬中⼜包括诸多⼩项。

有些项⽬局限于专业竞技,如标准的跳台滑雪、⾃由式滑雪中的空中技巧等项⽬,这些项⽬属专业竞技滑雪项⽬。

有些项⽬适宜于在⼤众中⼴泛普及,如⾼⼭滑雪中的回转与⼤回转、单板滑雪中的⼤回转、基本跳跃、U型场地技术,越野滑雪各单项等项⽬,这些项⽬适于⼤众休闲、娱乐滑雪。

普通滑雪场所开展哪些项⽬,要从实际出发,⾃⾏决定。第四条 本⽂所⽤的滑雪术语

1、滑雪运动

⼈们基本呈站⽴姿态,双脚各踏⼀只滑雪板(或双脚同踏⼀只较宽阔的滑雪板),双⼿各持⼀只滑雪杖(或双⼿不持滑雪杖),在雪⾯上滑⾏(有的项⽬须加进跳跃)的雪上运动,“⽴”、“板”、 “雪”、 “滑”是其基本要素。

2、滑雪场所

向社会开放的,能够满⾜⼈们进⾏滑雪训练、竞赛、健⾝娱乐等活动并有管理的场所,简称滑雪场所。滑雪场的范围可能很

⼤,容纳多项⽬多种滑雪道,也可能很⼩,只有⼀条滑雪道。

3、滑雪器材

滑雪者为满⾜滑雪要求⽽必备的器具。其中基本器材包括滑雪板、滑雪鞋、固定器、滑雪杖;辅助器材有滑雪服、滑雪帽、滑雪镜、滑雪⼿套、滑雪头盔、保护⽤具等。

4、滑雪场所设备

滑雪场所设备是指滑雪场所内为滑雪者服务⽽配置的器械、设施。

现代规模滑雪场所的基本设备应包括滑雪索道、压雪机、造雪机、雪地摩托车、雪地运输专⽤车辆等。

5、滑雪道与滑雪场地

⼈们能在雪⾯进⾏实际滑雪滑⾏的地带,称为滑雪道。滑雪道⼀般是条带状。

滑雪场地⼀般是指⼀个特定的经过修建可供滑雪专⽤的⼩区域。不同的滑雪项⽬有不同的滑雪道或滑雪场地,如⾼⼭滑雪道、越野滑雪道及⾼⼭滑雪场地、跳台滑雪场地、单板滑雪“U型”场地等。

6、滑雪专业技术指导员(或称教练员)

滑雪专业技术指导员,是指在群众性滑雪运动中从事传授滑雪运动技能、指导科学健⾝、组织活动的⼯作⼈员。

7、滑雪者

凡是进⼊滑雪场所内,穿⽤或携带滑雪器材在滑雪道或滑雪场地中滑⾏、停留、上⼭等活动的⼈员,都视为本条例所含指的滑雪者。


第⼆章 滑雪场所的开发建设

第五条 滑雪场所的名称

滑雪场所可以有不同的称呼,如滑雪场、滑雪度假村、滑雪运动基地(中⼼)、滑雪俱乐部(公司)、滑雪学校(公司)、滑雪游乐场、室内滑雪场等。

滑雪场所的具体命名应“名符其实”,不能随意冠以“国际”、“世界”、“亚洲”、“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词汇。

第六条 开发建设滑雪场所的基本条件

1、获得体育⾏业管理部门的专业核准。

体育⾏业管理部门将对拟开发建设的滑雪场所区域内进⾏实地考察,对是否适宜修建滑雪场所进⾏基本评估。

修建滑雪场所要充分考虑到⼭体、地藐、⽓象、环保、客源等因素以及其体育市场、旅游经济等社会环境,这是修建滑雪场所必备的条件。

2、有符合实际的《可⾏性研究报告》、《项⽬建议书》。

3、有环保部门的《项⽬环保评估报告》。

4、有发展和计划部门的《项⽬⽴项批件》。

5、有⼟地、林业部门合法的⼟地使⽤及砍伐树林的⼿续。

6、有⼯商部门的⼯商注册。

第七条 竞技滑雪道与滑雪场地的要求

竞技滑雪道、滑雪场地的规定须符合该项⽬的《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要求。

第⼋条 ⼤众滑雪道及滑雪场地的最低要求

1、⾼⼭滑雪道(或滑雪场地)的最低要求

(1)  ⾄少有⼀条主要在⾃然⼭坡上修建的滑雪道,其⾯积⼤于6000平⽅⽶,有效长度不少于100⽶。

(2)  ⾄少有⼀处适于初学者⽤的初级滑雪的场地。

(3)  滑雪道的停⽌区须开阔平缓,最短20⽶。初级滑雪道能具备到滑⾏基本⾃然停⽌的条件。

(4)  各种⾼⼭滑雪道的具体要求

① 初级滑雪道多数地段最低须具备如下条件:坡⾯与滚落线⼀致;雪道变向处的⾓度⼤于135°;宽度⼤于20⽶;坡度⼩于8°。

② 中级滑雪道多数地段最低须具备如下条件:坡⾯与滚落线⼀致;雪道变向处的⾓度⼤于150°;宽度⼤于25⽶;坡度在9°~25°间。

③ ⾼级滑雪道多数地段最低须具备如下条件:坡⾯与滚落线⼀致;雪道变向处的⾓度⼤于160°;宽度⼤于30⽶;坡度在16°~30°间。

④ ⾼⼭滑雪道中的过渡雪道、引道、连接道最窄不少于2.5⽶。

⑤ “盘⼭”式的初级滑雪道多数地段的宽度须⼤于5⽶。

⑥ ⼤众滑雪道的坡度原则上应限制在30°之内。

2、单板滑雪道的最低要求

(1)  单板回转、⼤回转滑雪道

单板回转、⼤回转滑雪道基本同⾼⼭滑雪道,有条件应更宽⼀些。

(2)  ⼤众单板滑雪U型场地

① U型场地坡度不得⼤于15°。

② U型场地双侧不能形成“陡壁”。

③ U型场地周围5⽶之内不得有障碍物。

④ U型场地终⽌区要⼴阔、安全。

3、越野滑雪道的最低要求

(1)  越野滑雪道应修建在起伏的地形区域,平地、上坡、下坡各约占三分之⼀。下坡的坡度应⼩于8°,转弯处的雪道⾓度⼤于135°。

(2)  越野滑雪道的宽度⼀般应⼤于2.5⽶,并开劈传统技术滑⾏雪辙。滑雪道可修成往返式或环状,顺时针滑⾏。

(3)  越野滑雪的区域应在滑雪场所有效管理范围内。

4、其他项⽬的滑雪场地

修建滑雪场内的简易飞跃跳台、简易雪上技巧(雪包)场地、简易空中技巧跳台等,应持谨慎的态度,须修在宽阔⽆障碍地段,着陆坡度要达到15°以上,并有⾜够的停⽌区域。这⼀类滑雪场地只限中⾼级滑雪者使⽤。

5、娱乐性项⽬的滑⾏道及场地(如雪上⾃⾏车、雪地摩托、雪圈等)须各⾃单独开劈,严禁与各种滑雪道共⽤。

第九条 关于滑雪者的器材装备

1、⼀个滑雪场所如果经营⾼⼭滑雪、单板滑雪、越野滑雪项⽬的服务,则应配备最少100套⾼⼭滑雪器材,20套单板滑雪器材,20套越野滑雪器材供滑雪者租⽤。

2、滑雪板上的固定器必须完好,初学者使⽤时,强度压⼒⼩于6。

3、滑雪器材及其他经营器具须获得相关质量认证。

4、滑雪器材出租厅要临近滑雪道,地⾯应防滑,租⽤程序要简化顺畅。

第⼗条 关于滑雪场地的设备

1、较⼤规模的滑雪场所应配备压雪机、架空索道、拖牵索道、造雪系统、雪地摩托车等机械设备。⼀个滑雪场所最少应配备

⼀条索道。

2、滑雪场所内所有索道运⾏路线和设备均应符合《客运索道安全规范要求》,经质检部门质检认证后⽅能投⼊使⽤。

3、索道与滑雪道要留有安全间距,不得影响滑雪者正常安全滑⾏。

4、各类索道的起终点区域不得狭窄,要便于排队、停留及上、下索道,安全措施要严密。要严格限制滑雪者直接滑向乘⽤位置。

5、索道的运⼒应与滑雪⼈数及雪道规模、数量相匹配。

6、滑雪场所内的各种设备能随时启⽤,并由具有资格证书的⼈员操作、管理。主要负责⼈要全⾯、严格执⾏《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中的六、七、⼋条的规定。

第⼗⼀条 滑雪场所的标识

1、滑雪场所内须设公共指⽰标识,并应符合《通⽤标识》的标准要求。

2、滑雪场区内要设⽴醒⽬的不⼩于8平⽅⽶的向导⽰意图,标有场区范围、各条滑雪道、各条索道、器材出租场所、救护处、问询处及其他服务设施位置。

3、在滑雪场地及滑雪道上应设有规范、醒⽬的滑雪专项标识。

(1)  滑雪道等级的标识

滑雪道可以⽤直线也可⽤曲线表⽰。⾼级道⽤⿊⾊,中级道⽤蓝⾊,初级道⽤绿⾊。某⼀条滑雪道包含两种以上级别时,分别

⽤不同颜⾊分段标明。

(2)  滑雪索道⽤直线表⽰,两端也可⽤圆形、⽅形、菱形图案表⽰出匹配雪道的等级。索道的种类可⽤相应形象图标明。

4、滑雪场所内各种标识的规范图案详见附件1《滑雪场所的标识与图案》。第三章 滑雪场所的运营

第⼗⼆条 滑雪道的开放

1、只要符合安全、密度条件,某⼀条滑雪道可供⾼⼭滑雪、单板滑雪共同使⽤。

2、滑雪场所内不能有逆⾏滑雪道。在雪道出现交汇的地⽅,视野应⼴阔,要引导顺向交汇,必要时搭建⽴体滑⾏过桥。

3、⾼⼭滑雪与单板滑雪滑雪道的滑⾏⼈数密度要进⾏总量控制。在雪道实际滑⾏的⼈均所占⾯积不能低于下列范围:

——初级道约50~100平⽅⽶;

——中级道约70~130平⽅⽶;

——⾼级道约80~160平⽅⽶。

4、滑雪道上不得有裸露的⼟⽯、树桩、杂物等⼀切障碍物。不能给滑雪者形成障碍。滑雪道地⾯应在春、夏、秋季进⾏养护、绿化,要注意排⽔。

5、各条索道的运⾏时间应有告⽰,并严格执⾏。滑雪道的开放与关闭时间以索道的运⾏时间为准。

6、灯光滑雪只限在平坦的初、中级滑雪道上进⾏。光度均匀、不刺眼,照明亮度⼤于200lx。

第⼗三条 滑雪道上的雪层、雪量

1、现代滑雪场所内滑雪道的雪层有天然雪、⼈⼯造雪、天然雪与⼈

⼯造雪的混合、化学合成的“代⽤雪”。

2、雪道内经压实的雪层厚度最低为15厘⽶。雪层表⾯不得形成光状冰⾯。

3、“代⽤雪”的表⾯材质铺设要均匀,不能有逆茬,不能有杂物。

第⼗四条 关于⼈⼯造雪的要求

1.      根据滑雪场所的实际情况,配置先进的节能节⽔的造雪机械,科学修建造雪系统配套⼯程。

2.      提⾼造雪效益,对⽓温、湿度、风况、⽔温等造雪条件要科学分析

与掌握,造雪量与⽤⽔的⽐例⾄少应达到2⽴⽅⽶⽐0.9吨,⽔的`有效率为65~70%。当条件不具备时暂停造雪,以免造成能源及⽔资源的浪费。

3.      造雪量要适度,避免⽔资源浪费。

4.      ⼈⼯造雪的⽤⽔要尽量利⽤四季地表蓄⽔,⼈⼯造雪的融化⽔要⼒争重复利⽤。

第⼗五条 滑雪场所兼营的其它项⽬

1、滑雪场所经营的项⽬主要是滑雪项⽬。如果兼营其他辅助项⽬,要有完备的安全措施。

2、雪圈(雪橇)滑道的要求:

(1)  滑道两侧应有雪埂,雪埂⾼最低20厘⽶。

(2)  滑道最长100⽶,滑道呈直道或弯曲道不限。弯处的孤度应⼤于135°,保证滑⾏流畅。

(3)  滑道可以有起伏,滑道平均坡度⼩于8度。

(4)  终点处有减速、停⽌的措施。

3、雪地摩托车场地要求:

(1)  不提倡在范围⼩或平地⾯积少的雪场内开展此项⽬。

(2)  必须在专设的骑⾏区域内进⾏,并应在管理⼈员视野监视之内。其周边不会形成对他⼈的危害,没有暴露的危险源。

(3)  骑⾏线路应以平地为主,稍有起伏,不得有急剧的转弯与陡坡下冲的地段。

(4)  骑⾏速度要严格控制。

(5)  不得“超载”骑⾏。

4、夏季开发的滑草、滑轮项⽬的场地要求

(1)  滑草道、滑轮道的要求基本同滑雪的初级道,其滑⾏速度要低于滑雪。

(2)  滑草器及滑轮器具要完好。

(3)  游客要穿佩专门的安全保护器具。

5、滑雪场所开发的其他项⽬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第⼗六条 滑雪场所举办的活动

1、滑雪场所组织的重要活动及赛事要报⾏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批。

2、滑雪场所对其所组织和举办的活动过程与结果的安全与风险负有责任。

第⼗七条 滑雪场所的⼴告宣传

滑雪场所各种发布会、各种活动以及⽇常的⼴告宣传要贴切、真实。不能肆意引⽤国内外图⽚资料,不能夸张滥⽤“效果画

⾯”,不能过分渲染⽓氛,不能掺⼊虚假内容等误导媒体及滑雪者。由此引发的“投诉”、“侵权”纠纷,滑雪场所要负全责。

第⼗⼋条 滑雪场所的收费标准

滑雪场所的经营项⽬、内容的收费标准要根据滑雪场所的规模、档次及其设施、器材的品牌、质量、耗损程度,当地的消费⽔平等因素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准,明码标价。季节性和淡旺季浮动幅度要合理,不得有暴利⾏为和不正当竞争⾏为。

第⼗九条 滑雪场所的环境、卫⽣要求

1、滑雪场所在开发和经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保护环境,尽量不破坏植

被,不砍伐或少砍伐树⽊,滑雪道应顺⼭坡就势修建,必须进⾏的破⼟⼯程,应在⼆年内绿化完毕。

2、滑雪场所符合GB 9664-1996 ⽂化娱乐场所卫⽣标准。

3、滑雪场所符合GB 3095-1996 环境空⽓质量标准。

4、滑雪场所符合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5、滑雪场所应配备⾜量垃圾箱,并有垃圾处理措施。

6、滑雪场所的污⽔处理要符合相关要求。

第⼆⼗条 滑雪场所的⽣活服务设施

1、设男、⼥更-⾐室及⾐物存放柜。

2、设有⾜够的厕所。

3、设有覆盖全部滑雪索道的⼴播设施。

4、设有对外通讯设施。

5、设有天⽓预报服务项⽬。

第⼆⼗⼀条 ⿎励滑雪场所向规模化发展

⽬前的国内滑雪场所多数功能单⼀、规模很⼩、设备器材落后、配套服务设施跟不上需求。滑雪协会将提倡、⽀持有条件的滑雪场所向环境良好,有能⼒科学利⽤⾃然资源,且功能齐全、设施先进,能够集滑雪、旅游、竞技、度假为⼀体的现代化⼤型

滑雪度假区的⽅向发展,适度限制简陋性滑雪场的修建。第四章滑雪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条 滑雪场所的安全保证

1、为保障滑雪者的安全,滑雪场所要全⾯、严格贯彻《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附件3)。滑雪场管理者要在每⼀个局部、每

⼀个环节将安全⼯作做细,措施得当,⼒求“万⽆⼀失”。

2、应有切实可⾏的、健全的⼈⾝伤害保险、伤害预防救护及治安保卫、环境监护、卫⽣检查、设备维修、⼈员服务岗位责任等制度。

3、有完好的救护设施

(1)  配有救护器材设备。

(2)  设医务⼈员及急救室,各种急救药品和救护器材要摆放在便于取⽤的位置。

4、配备⾜够的滑雪指导员、安全巡察救护⼈员,并佩戴明显标识或穿着统⼀服装。

5、设⽴醒⽬的《滑雪者须知》等告⽰。

6、禁⽌酗酒者、精神病患者、患严重疾病者滑雪。

7、每天滑雪结束时,各滑雪区域及每条滑雪道均应由安全巡察⼈员进⾏“收尾”察视,确保没有滑雪者滞留。早晨开放之前, 特别是降雪、刮风之后,应有专业⼈员沿雪道察视,及时发现和清除隐患。

8、滑雪场所应在能见度低、天⽓恶劣(⽓温过低、风特⼤)及突发事件发⽣时关闭部分或全部索道与雪道(如发⽣雪崩及重⼤伤害事故等)。

9、当伤害事故发⽣后,滑雪场所有责任全⼒救护、医治或将伤者快捷送往医院,不得推诿。

10、滑雪场所发⽣的每起伤害事故均要填写《伤害事故记录表》。

第⼆⼗三条 滑雪场所滑雪指导员

1、滑雪场所的滑雪指导员(教练员)须持有中国滑雪协会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滑雪场所配备指导员的数量要充分保证实际需要)

2、滑雪指导员除教授滑雪技术外,要有⾼度的安全意识,热⼼为客⼈服务的意识及科学的教学意识。

3、滑雪指导员要认真履⾏附件3《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中的第四条。

第⼆⼗四条 滑雪场所的滑雪安全巡察⼈员

1、滑雪场所必需配备安全巡察⼈员,安全巡察⼈员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能上岗。安全巡察⼈员的数量要充分保障实际需要。⼩型雪场可由兼职⼈员担任。

2、安全巡察⼈员要及时清除滑雪道中的安全隐患,保证滑雪道的安全、顺畅。

3、安全巡察⼈员要保证滑雪场内各种标识的布设、维护。

4、安全巡察⼈员负责第⼀线救护⼯作。

5、安全巡察⼈员要保证在滑雪场关闭后,雪道内⽆滞留的滑雪者。

6、安全巡察⼈员要熟知《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的所有条款。

第⼆⼗五条 滑雪场所索道等机械设备管理者

1、滑雪场所索道等机械设备管理者主要包括各种缆车、索道、造雪系统、雪上运载车辆等领域的直接管理者和主要操作⼈员、维护⼈员。

2、上述⼈员必须是持有资格证书的⼈员。

3、上述⼈员必须按照《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的第六、七、⼋条规定进⾏⼯作。

第⼆⼗六条 滑雪场所的器材服务主管⼈员

1、滑雪场所的器材服务主管⼈员必须熟悉滑雪器材的性能及安全的使⽤⽅法。

2、滑雪场所向滑雪者提供的器材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滑雪场所的器材主管⼈员必须按《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规定进⾏⼯作。

4、滑雪器材服务场所必须设有向客⼈说明的“滑雪者⾏为及安全守则”。

第⼆⼗七条 对滑雪者⾏为及安全要求

1、每位滑雪者要对⾃⼰的⾏为及其所使⽤的器材给本⼈或他⼈造成的的伤害负有责任。

2、滑雪中发⽣的伤害事故,多为滑雪者⾃⾏跌倒或互相间撞碰⽽致,有不可预见性,属意外伤害事故。

3、所有滑雪者都要严格遵守本规范附件2《滑雪者⾏为及安全守则》及附件3《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中的第三、七、九条。

4、滑雪者有权知晓⾃⾝的“滑雪伤害保险”情况。

第⼆⼗⼋条 关于安全⽹

1、安全⽹的作⽤

滑雪场所的安全⽹有保护、警⽰、导向、阻拦的作⽤,并不是仅有唯⼀的保护功能,并不是所有滑雪道及拖牵索道两侧都要设

⽴安全⽹。

2、安全⽹要求⾼1.5⽶~2⽶,⼀般为桔黄⾊,⽴柱要有弹性。安全⽹与障碍物间要有⼀定安全距离。

3、安全⽹要设在如下地段:

(1)  雪道外侧有障碍物地段;

(2)  明显危险源暴露地段;

(3)  雪道⼀侧陡峭地形段;

(4 )拖牵索道有必要的地段;

(5) 中、快速转弯处的外侧地段;

(6) 中⾼级雪道两侧的必要地段;

(7)       禁⽌滑⾏的⼊⼝;

(8)       能冲出范围的终点区。

4、在滑雪道内设施的周围(如索道⽴柱、变电箱、机械停放处等)及可能有危险的地⽅须⽤安全⽹围住或⽤弹性软体物裹围。

5、有些场合为了起到警⽰、阻拦作⽤,可以⽤视觉效果强的绳索、条带等物品拦阻滑雪者滑⾏。第五章 滑雪场所的检查

第⼆⼗九条 滑雪场所的年检

1、各级体育⾏政部门是滑雪场所⾏业管理部机构。

2、滑雪场所⾏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滑雪场所进⾏检查与监督。

3、各滑雪场所在每年5⽉31⽇前须填写《全国滑雪场所年度调查表》,报到所在地⾏业管理部门,然后由省级体育部门集中报中国滑雪协会。

第三⼗条 对滑雪场所的处罚

1、滑雪场所有下列⾏为将受到处罚

(1)  未经⾏业管理部门的核准,擅⾃开发滑雪场所。

(2)  ⾮法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及项⽬。

(3)  拒不接受滑雪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

(4)  滑雪道及场地、设备、器具以及教练员等专业⼈员不符合要求。

(5)  安全管理措施没有落实。

(6)  不符合其他⾏业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违规运作。

(7)  违犯国家法律。

2、对滑雪场所的处罚⽅式

滑雪场所违规建设与运作,将由相关体育⾏业管理部门协同其他⾏业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式的处罚与制裁:

(1)  批评警告。

(2)  罚款、限期整改。

(3)  停业整顿。

(4)  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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