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了规范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炸材流失事件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科主管领导全面负责。
2.爆炸物品的管理必须建立民爆物品安全责任制、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制度。
3.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发放、使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同时认真学习和落实本规定。
4.从事爆炸物品管理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同时经过培训合格的职工。
5.未经爆炸物品
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准从事其民爆物品工作。
(二)爆炸物品的储存
1.项目经理部安全科根据相关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仓库或托管仓库,并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2.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必须设立专人看管,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私人看管。
3.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坚持出入库登记、检查制度,即进库人员必须先登记检查。
4.爆炸物品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爆炸物品仓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导火索、电(纸)管、炸药分类存放;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7.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安全科和当地公安部门。
(三)爆炸物品的购买
1.购买爆炸物品必须根据施工进度分批购买。
2.各工区每月定期上报用量计划到安全科,由安全科统一办理审批手续,持《爆炸物品购买证》到指定地点购买。
3.各工区需用爆炸物品时,先到安全科办理“爆炸物品领用单”,然后持领用单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
4.各工区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当日使用,当日领取,节余当日归库”。
5.严禁自由买卖,严禁自销,严禁用爆炸物品换取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