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4日

    4.贮罐及贮罐附件。

    (1)储存甲b、乙a类液体,应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现为固定顶的甲b、乙a类液体贮罐,要逐步更新为浮顶罐。

    (2)非金属油罐禁止贮存甲b、乙类可燃液体。

    (3)贮存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有呼吸阀和阻火器,现采用金属网或金属丝的老式阻火器,必须更换为新式波纹板式阻火器。

    (4)储罐脱水要采用可靠的安全切水设施。

    5.罐区仪表。

    (1)可燃液体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原料罐还须设低液位报警。

    (2)液化烃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

    (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可燃气检测报警器。

    (4)有毒介质罐区应接规范要求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6.罐区的防雷和防静电。

    (1)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

    贮罐防雷接地点不应少于2点,接地点沿贮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应小于10欧姆。

    为便于正确检测接地电阻,接地线应作可拆装连接。

    固定顶钢罐。当顶板厚度大于4mm时,可不装设避雷针(线);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可靠的电气连接。

    压力贮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防雷接地。

    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和管道均应作防静电接地。

    钢罐的防雷接地设施,可兼作防静电设施。

    每组防静电接地体的电阻应小于100欧姆。

    第四条 罐区管理。

    1.贮罐应有罐号及所贮存物料名称标志,管线应标有管号及物料名称及走向。

    2.制定完善的罐区检测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法、事故预案并严格执行。

    3.制定具体的巡检要求,规范检查项目内容。

    4.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5.贮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况在控制室要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离,防止物产超高、外溢。

    6.贮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7.雨季防火堤内积水,要及时排出,排出后立即关闭出水口。

    8.罐区仪表及安全设施必须按时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9.罐区要有严格的人出入制度,严格的车辆及禁火管理制度。

    10.贮罐布置集中,总储量较大的罐区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监控管理,对贮罐的液位、温度、压力、进出口阀门工作状态实施监控。

    11.计算机监控系统应能快速巡回检测,具有各种限制值报警及异常状态参数的存贮存功能。

    12.贮罐的主要进出口阀门逐步实现自动控制,若有困难,可采用手动阀门信号回讯器,实现计算机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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