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分级
(一)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2、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用火作业。
3、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用火作业。
4、国家法定节日期间(包括节日长假)在一级用火以上的区域进行的用火作业。
(二)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7.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8.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9.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