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役装置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4日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通过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装置、设施进行安全评价,评价危险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提出降低或控制危险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记录了安全评价的过程和结果。根据安全评价结果,高于允许风险标准的危险源必须采取工程技术或组织管理措施,降低或控制风险。低于标准值的危险源属于可接受或允许的风险,应建立监测措施,防止生产条件变更导致危险值增加,对不可能排除的危险要采取防范措施,根据潜在事故制定应急预案。

  因此,安全评价的结果应该形成文件化的安全评价报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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