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凡贮存液化气与瓦斯的设备,包括管线、配件,必须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三部颁发的《钢制石化工业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的要求,不准用沸腾钢。凡材质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使用,及时安排更换。
第十六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储运、使用区域要配齐、配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具和必要的环形消防通道,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具有明火又有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装置及系统的防火间距,要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要配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汽幕、水幕、隔离墙、隔离带、防火堤以及灭火蒸汽等。
第十七条 用瓦斯作燃料的锅炉、加热炉、裂解炉等必须装设阻火器和配有燃料油常明灯、火焰监测器、燃烧监测器等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 有液化气及瓦斯的装置和区域,必须配齐瓦斯监测报警器和必要的自保装置。
第十九条 为防止静电积聚,运行中的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管线要有完善的接地设施,并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框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砌以或衬以耐火隔热保护层,加以保护。
第二十一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仪表要采用防爆型。不防爆电动仪表,要逐步更换或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要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火炬前要设置液化气的气化和脱液设施,不准将液态烃直接排入火炬管网。
第二十四条 要在火炬系统上设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防止回火、打炮或爆炸。
第二十五条 火炬管网走向要合理,管线尽量短,拐弯尽量少,管线要有坡度,低点要有排凝设施。
第二十六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焊接,要有经考试合格的焊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进行焊接与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及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成后,必须按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要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在用的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要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和定期专业检查。装置停工检修时,进行宏观检查与无损探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要配齐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高低液位报警、紧急排空装置、保温设施等,并要定期检修校验,保证灵活好用。
第三十条 要按规定要求对液化气及瓦斯设备与管线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生隐患要采取可靠措施,结合每年大检修或日常维修进行整改。当隐患发展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