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和分类
1.1定义:
凡配置在机械、设备上,用于保护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所有装置,称为安全防护装置。
1.2分类
1.2.1检测装置——压力计、真空计、温度计、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及报警装置等。
1.2.2泄压装置——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放空阀、回流阀、减压阀、放空管等。
1.2.3防止火灾蔓延装置——阻火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防火墙等。
1.2.4紧急处理装置——紧急切断电源,紧急切断阀、紧急排液、紧急冷却、安全联锁装置等。
1.2.5防护装置——防护罩、防护屏、电气过载保护装置;防静电、防雷电、防噪声、防暑降温、通风除尘等装置;限制器、限速器、制动装置等。
1.2.6灭火装置——消火栓、泡沫灭火装置、泡沫枪等。
2管理和职责
2.1各类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由责任部门分工进行管理。
2.1.1凡机械、设备、电气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均由动力、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1.2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1.3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灭火装置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1.4各类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由使用车间、部门负责维护保养。
2.2各类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要与生产设备等同看待,岗位操作人员要懂得本岗位安全装置及设施的结构、原理、使用与维护方法。
2.3各种安全装置由所属车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4各类安全装置的管理责任部门,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2.5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2.6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必须与主机同时投产运行,发生故障,车间部门应立即组织抢修,使其恢复正常。
3安装与拆除
3.1新建、扩建、改造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
3.2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不准随意挪用、废置和拆除。
3.3选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有通过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方可使用。
3.4认为有必要拆除安全装置及设施时,需提出申请经设备、动力、安全管理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准拆除。
4维修与校验
4.1安全防护装置要由专业技术部门和人员负责校验(检验)与维修,除维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随意拆装。
4.2安全装置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防护装置维修与校验档案,纳入设备管理进行考核,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检验结果记入档案。
4.3工艺、设备及施工条件发生变动,安全防护装置作相应调整,应经设备、动力、安全管理部门审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