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2日

  11、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12、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13、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14、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GBJ16的规定。

  15、挥发性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6、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

  17、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18、闪点在45°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禁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化学易燃物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制度,落实防燃措施。

  19、凡属施工、生产用的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领导签字,由公司主管部门统一购买。

  20、对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内人员禁止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区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21、使用保管化学易燃、易爆品的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必须有导电设备。

  22、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必须由懂得其性能的人负责管理,并做到经常检查。

  23、施工单位用火要严格控制,确需用火时,必须填写申请单,经施工、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动火。

  24、凡在管区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必须写出申请,经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使用。

  25、冬季需要使用的取暖设施,在使用前应向安监、保卫部门写出申请,并经安监、保卫部门检查合格后,领取《冬季取暖用火证》方可使用。

  26、各种取暖设施,在使用期间,必须有防火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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