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
8.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5.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3.5×1012/L或高于5×1012/L(女)。
8.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4.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8.4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低于110×109/L;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
8.5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慢支、哮喘等)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晶体浑浊或高度近视者。
8.6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癔病等。
放射性同位素作业安全规定共2页第2页
8.7其它气质性或功能性疾患,由医疗卫生部门根据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确定。
9放射性同位素维护单位对放射性同位素进出源库要有专车运送,不准随身携带搬运或人与放射源混载运输(驾驶员除外),要制定预防和处理意外事故的安全措施。
10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因放射源强度衰变减弱不能满足生产要求,需要更换放射源时,设备维修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必须将放射源的有关资料、实施方案等上报生技室,经生技室审核后报安环部。从生产设备上更换下来的“废源”不得自行处理,应由前来换放射源的厂家负责运走,因故不能运走的“废源”,必须妥善保管,并上报安环部等待处理。
11发生放射事故和丢失放射源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生技室和安环部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必须同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1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工程项目或储存场所,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建,其防护措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并经放射防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13各生产装置内的放射性同位素(料位计),由设备维护车间负责日常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各车间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
14生技室负责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15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仪控中心放射性同位素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16本规定解释权归生技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