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8日

 第一条: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是重要防火部位,必须做到严禁吸烟,严禁明火。

  第三条: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设置专库专账,设专人管理,并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手续。

  第四条:存放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险品应标明名称、性质。

  第五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及有毒有害物品不能保存放在露天库。

  第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库房,不得动用明火,必要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同意开据动火证,并在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第七条:库房照明灯泡不得大于60W,灯头高出货架50CM以上距离。

  第八条:库房内外设置防火标志,仓库院内要留存不得小于3.5米宽的消防通道,并结合储存物品性质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在明显部位设置火警电话119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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