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8日

  第八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第九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十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

  第十一条 

  仓库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十二条 

  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装卸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第十四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组织、检查和指导企业易燃晚爆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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