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油罐油品的加温、脱水循环、清洗、输转、切换和油罐一系列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除凝固点过高的原油外,温度一般应控制在油品的闪点以下。向有水份的贮罐送油温度不超过90℃。超过90℃以上的贮罐收油不得带水,不得直接向该罐用蒸汽扫线,以防冒顶跑油。有升降管的必须将升降管提到水层以上。
2、油罐脱水不准离开人,应遵守“三脱水”制,即:收油前脱水;收油后沉降脱水;移动前脱水。
3、对调合罐可根据罐的容积大小,泵排量大小和各种调合油品的性质决定循环时间。循环时各有关阀门的开关情况应检查好,防止串油。
4、为保证油品质量和安全检修,贮罐必须定期清扫、清洗,清洗时必须采用蒸气直接吹扫加温并保证足够时间,所有与罐体相连的阀门,管线一定要切断关严,防止误操作使油串入罐内伤人。
5、油罐收付前后,须详细检查阀门、管线是否开关正确,切换时必须遵守“先开后关”的原则,以免憋压。
6、闪点低于60℃以下的油品,禁止用压缩空气扫线,夏季不扫线应防止管线受热升压。闪点高于60℃的油品在用压缩空气扫线时,油温必须低于该油品闪点20℃。
7、清洗含有硫化物的贮罐时,应不断用水浇洒,保持潮湿,防止硫化铁自燃;清除出的硫化铁应运出罐区,埋入地下。
第二十二条 灌装、放置和搬运闪点45℃以下油品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灌装速度应缓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米/秒。
2、油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装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间高度。
3、露天贮放要防止撞击。
4、搬运时要防止撞击,滚动时垫好木板。
5、灌装石油气体的容器、槽车,须首先用惰性气体置换,使氧含量小于0.5%。
第二十三条 雷雨时应停止输送油品,防止雷电感应引起火灾。
第二十四条 检尺和采样口平时要盖严。量油尺和采样器应有防止碰撞产生火花的措施,起落要缓慢。
第二十五条 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罐区和油罐、槽车上去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