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化工企业的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
第三条 工业用火管理范围:
1.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2.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等及其它临时用电作业。
3.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4.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移动通讯设备等电气设施。
5.进入生产装置区或罐区的作业车辆。
第四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一级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2.在下列地点用火为二级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厂。
(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