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检修动火安全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化工企业的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

  第三条  工业用火管理范围:

  1.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2.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等及其它临时用电作业。

  3.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4.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移动通讯设备等电气设施。

  5.进入生产装置区或罐区的作业车辆。

  第四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一级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2.在下列地点用火为二级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厂。

  (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用火。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