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0日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4.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4.1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3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相关单位的安技员、安全防火处室人员、安全环保处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2.4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部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4.2.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使系统内压力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所在单位的安技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5.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4 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6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6 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消防处室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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