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设备管道材质的核查和确认工作,严格执行《加工高含硫原油部分装置在用设备及管道选材指导意见》(试行)(石化股份炼〔2001〕89号)的规定,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材质升级计划,消除隐患,确保装置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加工高含硫原油装置设备及管道测厚管理规定》(试行)(石化股份炼〔2001〕89号)和《关于加强炼油装置腐蚀检查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石化股份炼〔2001〕89号),切实做好设备腐蚀状态监测工作,掌握设备管道的腐蚀规律。
第十九条 加强设备安全监测。充分考虑硫腐蚀的特点、机襾,采用先进防腐技术,加强腐蚀监控和预防性检修工作。
第二十条 部分长期停工和暂不开工的生产装置,应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因长期停工造成装置严重腐蚀和设备损坏。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加工高含硫原油储罐防腐蚀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石化股份炼〔2001〕89号),落实含硫油罐的防腐措施。对原油罐、中间产品罐、产品罐、污油罐、含硫污水罐和气柜等均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避免腐蚀引发事故。
第二十二条 对难以避免产生硫化亚铁的油品储罐,应进行内防腐处理,并考虑使用内浮顶罐加氮封。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产生低温硫化氢应力腐蚀开裂的设备管道以及由硫介质引起的露点腐蚀问题,直属企业应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直属企业应对加工高含硫原油遇到的安全难题组织技术攻关。
第二十五条 加强防硫化氢中毒管理,严格执行《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和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应对所有相关人员应进行防止硫化氢气危害的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加强脱硫、制硫、尾气回收、污水处理装置的安全管理,严禁无组织排放,防止硫化氢泄漏对人员的伤害。
第二十八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单位应确保有足够的脱硫能力,保证产品硫含量达标。
第二十九条 对所有含硫污水应全部经污水汽提装置处理,凡污水汽提(包括氨精制)能力不足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炼厂酸性气必须100%回收制硫,制硫尾气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一条 按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工作条例,加强对加工高含硫原油过程中企业污染源、排放口及厂区环境的监测、综合分析,确保数据准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高含硫原油系指含硫量大于或等于1%(质量)的原油。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加工高含硫原油企业和设计、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加工高含硫原油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2001〕安字227号)和《关于严格高硫(含硫)原油加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中国石化〔2000〕安字5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