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加热炉是油、气生产和输送中广泛使用的专用设备。根据国务院以国发[1982]22号文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为了确保安全经济运行,促进油、气生产和输送工艺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 便于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制订本规定。
第1.0.2条 加热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检验、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l.0.3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气田和长输管道所用的火筒式加热炉,对于不属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围的油、气田及长输管道用管式加热炉也应执行本规定。
第1.0.4条 加热炉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而与本规定不符时,应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经石油工业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指定单位 经一年以上的试用并证明安全可靠,方可推广使用。注:石油工业用加热炉系指 油、气田和管道上加热油、气、水等介质的专用设备。加热炉一般分为火筒式加热 炉和管式加热炉(简称管式炉)两大类。火筒式加热炉包括直接加热炉(简称火 筒炉)和间接加热炉(简称水套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设计
第2.1.1条 加热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工艺先进、结构合理、经济效益好等要求。在石油工业用加热炉设计标准颁发前,火筒式加热炉壳体的设计,包括开孔补强,可参照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中华 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的以中石化(85)规字第2 号文颁发《钢制石油化工压力 容器设计规定》执行;火筒及加强圈的设计可参照JB3622-84《锅壳式锅炉受压元 件强度计算标准》中的规定执行;管式炉的设计可参照SHJ1035-84 《炼油厂管式 加热炉设计技术规定》及SHJ1036-84《炼油厂管式加热炉钢结构设计技术规定》 执行。
第2.1.2条 加热炉的设计文件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1.设计任务书;
2.燃烧、热力及流体动力等工艺计算书;
3.强度计算书;
4.总图及零部件图;
5.制造安装技术条件;
6.使用技术说明书。
第2.1.3条 加热炉的设计,应由取得石油工业部或主管局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单位承担。
第2.1.4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加热炉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纸应逐级签署。零部件图签署到审核人;总图签署到审定人;定型设计总 图签署到单位技术负责人。加热炉的定型设计,属于部级的应由石油工业部规划 设计总院组织审定,有关安全的技术资料应报送国家劳动人事部备案;属于各油、气田和管道局级的应由油、气田和管道局级设计院批准,并报石油工业部规划设 计总院备案。设计总图应标出批准和备案的标志。
第二节 制造
第2.2.1条 加热炉的制造,应由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D级以上(含D级)或压力容器二类以上(含二类)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第2.2.2条 制造火筒式加热炉受压元件的几何尺寸必须符合JB1618-83《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制造技术条件》、JB1611-83《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及 JB741 -80《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制造火筒式加热炉时,火管和烟管的焊缝位置要求最短筒节长度不得小于 300mm[注①],环向焊缝与加强圈中心线在轴线方向上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m。如图2.2.2所示。波形烟火管的制造应符合JB1618-83《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制造 技术条件》的要求在制造中,火管与烟管几何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2.2-1的规定。 在制造中,火管及烟管各节筒体对接后,每米长度的弯曲度应小于 1.5mm,总长的 弯曲度不得超过表2.2.2-2中规定值[注③]。
火管与烟管几何尺寸偏差(mm) 表2.2.2-1
┌─────┬────┬───────┬────┬────┐
│公称内径 │直径偏差│最大最小直径差│棱角度C │立式火管│
│ DN │ΔDN │Dmax -- Dmin│〔注②〕│高度偏差│
├─────┼────┼───────┼────┼────┤
│≤1000 │+3 │<0.5%DN │3 │ ±5 │
│ │-2 │ │ │ │
│ │ │ │ │ │
├─────┼────┼───────┼────┼────┤
│1000<DN │+5 │<0.5%DN │4 │ ±5 │
│≤1500 │-3 │ │ │ │
├─────┼────┼───────┼────┼────┤
│1500<DN │+5 │<0.5%DN │5 │ ±5 │
│≤1800 │-4 │ │ │ │
├─────┼────┼───────┼────┼────┤
│1800<DN │+7 │<0.5%DN │6 │ ±5 │
│≤2200 │-5 │ │ │ │
├─────┼────┼───────┼────┼────┤
│>2200 │+7 │<0.5%DN │7 │ ±5 │
│ │-5 │ │ │ │
└─────┴────┴───────┴────┴────┘
火管与烟管允许弯曲度(mm) 表2.2.2-2
┌───────┬──────┬───┐
│总长L, mm │>5000~8000│>8000│
├───────┼──────┼───┤
│弯曲度W,mm │8 │12 │
└───────┴──────┴───┘
注:1.“U”形火筒回弯头前直接受辐射热部分称为火管,回弯头后部分称为烟管.
2.棱角度C只允许在焊缝处出现.
3.测量位置应在距离焊缝边缘100mm处.
第2.2.3条 管式炉炉管的焊接可参照SHJI038-84《炼油厂管式加热炉碳钢炉管焊接工程技术条件》的要求执行;管式炉炉管焊接可参照SHJI039-84《炼 油厂管式加热炉炉管焊接工程技术条件》的要求执行。
第2.2.4条 管式炉炉体砌筑可参照SHJI044-84《炼油厂管式加热炉砌筑工程技术条件》执行。粘贴衬里施工技术条件见本规定附录二。
第2.2.5条 加热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加热炉总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3.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 验证明); 4.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第2.2.6条 加热炉必须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标明如下内容:
1.加热炉的型号、名称;
2.制造厂名称和制造许可证号;
3.产品编号;
4.额定热负荷,MW;
5.加热介质;
6.工作压力,MPa或kpa;
7.工作温度℃;
8.热效率;
9.总重,t;
10.设备外形尺寸,mm;
11.制造日期;
12.出厂检验单位及检验标志。
第2.2.7条 质量不合格和安全附件不全的加热炉不准出厂。
第2.2.8条 对质量有争议的加热炉应由局主管质量的部门组织设计、制造、安装、安全等部门进行鉴定,协商解决。必要时,提交劳动部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