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压力表
第6.2.1条 每台火筒式加热炉壳体上必须装有压力表。
第6.2.2条 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表精度等级不低于2.5级;
2.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l. 5-3倍,最好选用2倍;
3.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操作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应 不小于100mm。
第6.2.3条 压力表装用前应作检定,并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示工作压力。装用后每半年检定一次,压力表检定后应铅封。
第6.2.4条 压力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安装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振动的影响。
2.应没有存水弯管,并考虑防冻问题。存水弯管用钢管制作时,其内径不 应小于6mm。压力表存水弯管之间应装有旋塞阀,以便吹洗管路、卸换压力表。
第6.2.5条 压力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压力表指针在无压力时不能回零,且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允许误差;
2.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铅封损坏或超过检定有效期限,无有效检定合格证书;
4.表内漏气(汽)或指针跳动;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的缺陷;
6.经检定不合格。
第三节 液位计
第6.3.1条 每台火筒式加热炉至少应装设一个液位计。
第6.3.2条 液位计应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液位计连接管直径不宜小于18mm,并应有防冻防凝措施,以防止出现假液位。
第6.3.3条 液位计的标志和防护装置:
1.液位计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液位的明显标志。液位计玻璃管的最低 可见边缘应比最低安全液位低25mm,比最高火界至少高150mm。液位计玻璃的最高 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液位高25mm。
2.玻璃管式液位计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3.液位汁应有排放旋塞(或阀),排放口应接到通往安全地点的排放管上。
4.当介质含有原油时,应设置盐水包及加盐水装置,并与玻璃管液位计下 端连通,以防止玻璃管上结油读不清楚液位。
第6.3.4条 液位计的结构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热炉运行时,能够吹洗和更换玻璃管;
2.用两个玻璃管上下交错并列成一个液位计时,要求能够不间断地指示液 位;
3.旋塞的内径及玻璃管的内径都不得小于12mm。
第6.3.5条 加热炉在正常运行时,液位计与加热炉连接管上的阀必须处于全开启位置。
第四节 温度测量仪表
第6.4.1条 在加热炉的有关部位一般应设置温度测量孔,以便测量下述温度参数:
1.介质的进出口温度;
2.燃料进燃烧器的温度;
3.水套炉的出水及回水温度;
4.加热炉的排烟温度;
5.空气预热器的空气进出口温度和烟气进出口的温度等。
第五节 报警装置
第6.5.1条 为了确保加热炉安全运行,宜配置下述报警装置:
1.超温报警;
2.超高低液位报警;
3.燃烧器灭火报警。
第6.5.2条 为了保持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应定期对报警装置进行检验
第七章 使用管理
第7.0.1条 加热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加热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并搞好加热炉的运行、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管理工作, 确保加热炉安全、经济地运行。
第7.0.2条 加热炉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加热炉安全技术档案,并向局安全部门办理加热炉登记手续。各油、气田和管道局的生产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加热炉的情 况,制定有关的加热炉管理制度。
第7.0.3条 加热炉的使用单位,对加热炉的操作工人应进行培训,并经局安全部门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上岗操作。
第7.0.4条 加热炉的使用单位, 还应根据本生产工艺要求和加热炉的技术性能制订加热炉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
1.加热炉的负荷、处理量,进出口温度、压力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 低工作温度等工艺操作指标;
2.加热炉的操作方法,开、停炉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 加热炉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 和防止出现异常的措施;
4.加热炉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第7.0.5条 加热炉使用过程中不得超温、超压运行,严禁频繁突然升温降温。
第7.0.6条 加热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应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回检查。
第7.0.7条 为保证加热炉安全经济运行,对于加热炉用水应采取必要的防腐防垢措施。
第7.0.8条 加热炉运行时遇有下列情况,应立即停炉:
1.工作压力、介质温度超过额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2.液位低于规定的运行低限液位(例如液位计无指示),采取措施仍不能 使之上升;
3.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渗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4.安全附件失效,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出现燃烧设备损坏、衬里烧塌等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情况;
6.发生火灾,且直接威胁到加热炉的安全运行;
7.其他异常情况,且超出安全运行范围。
第7.0.9条 对备用或停用的加热炉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做好保养工作。
第7.0.10条 发生加热炉事故后,加热炉的使用单位应按各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检验
第8.0.1条 加热炉的检验内容包括外部检查、定期停炉进行内外部检验和全面检验。后两项定期检验的年度计划应由使用单位报送生产部门和安全部门。安全 部门应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检查。
第8.0.2条 加热炉的定期检验应由安全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应经考核批准。
第8.0.3条 加热炉外部检查的内容有:
1.加热炉的保温层及设备铭牌是否完好;
2.加热炉的外表面有无裂纹、变形、局部过热等现象;
3.加热炉的受压元件有无渗漏;
4.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5.紧固螺栓有无松动;
6.基础有无不均匀下沉、倾斜等异常现象;
7.炉膛内部和燃烧道耐火衬里有无裂缝、松动,火管有无凹陷变形等异常情况。
第8.0.4条 加热炉停炉进行内外部检验的内容有:
1.外部检查的全部项目。
2.加热炉内外表面、开孔接管、弯头有无受介质腐蚀或冲刷磨损等现象。
3.加热炉的全部焊缝、封头过渡区和其他应力集中的部位有无断裂或裂纹。对有怀疑的部位,应用10倍放大镜检查或采用磁粉、着色探伤。如发现表面裂纹。 还应采取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进一步抽查焊缝总长的20%。如没有发现表面裂纹,对制造时已进行100%无损探伤检查的元件可不作进一步抽查;对制造时采用局部无 损探伤检验的元件仍应进一步作不小于10%的抽查。
4.火筒式加热炉的壳体、火筒、加热盘管等通过检验发现腐蚀时,应对有 怀疑的部位进行多处壁厚测量。测量的壁厚如小于计算壁厚时,应重新进行强度核 算,并提出可否继续使用和许用压力值的建议。
5.检查、测量炉内主要部件的结垢情况。
第8.0.5条 加热炉进行全面检验的内容有:
1.内外部检验的全部项目。
2.对重要部位和有怀疑部位的焊缝进行无损探伤抽查。
3.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按本规定第5.7.2条要求进行耐压试验。
第8.0.6条 外部有保温层的加热炉,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时,一般可不拆除保温层;如怀疑壳体(焊缝)有缺陷时,应拆除检查。但全面检验时,应部分或 全部拆除保温层。
第8.0.7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加热炉,在投入使用前应作内外部检验,必要时作全面检验:
1.新装、移装或停运二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时;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3.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状态有怀疑时。
第8.0.8条 运行的加热炉的外部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
第8.0.9条 对经过定期检验的加热炉,检验单位应提出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说明加热炉可否继续使用,是否需要采取降压操作、特殊监测等措施。检验报告 应存入加热炉技术档案。
第8.0.10条 加热炉有严重的缺陷,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向其领导报告。如领导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操作人员或主管加热炉的安全技术人员 有权越级上报,安全部门可责成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限期解决,或停止其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