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厂事故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23日

    1、目的
   
为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我厂安全文明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及时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才识,采取改进措施,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
    2.1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2.2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级
    2.2.1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2.2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事故。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2.2.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次的事故。
    3、工作范围及其认定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3.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工作的。
    3.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3.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3.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3.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3.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3.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3.9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3.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4、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
    4.1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情况向班组长、车间主任报告,同时逐级报告生产调度室、安全科及单位负责人,由厂安全科报告公司安环处,并填定事故快报表,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应同时上报公司主管经理,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应由公司安全环处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上报时间不最迟不能超过24小时)
    4.2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并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重伤事故现场必须经公司安全部门勘察后方可清理,工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共同勘察后方可进行清理,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进行拍照(录像)记录,做出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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