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山西省临汾钢铁公司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制度,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太钢集团临钢焦化厂的在职职工、临时工及实习人员。
二、管理单位职责
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权属安全科,供应属机动科负责。
1、安全科职责:
1)向机动科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殊防护用品的生产厂商、规格、型号等;
2)定期对防护用品的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发现不适合我厂使用或质量较差的防护用品时,要求机动科退回公司库房;
3)负责编制每月防护用品领用计划;
4)定期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2、机动科职责:
1)从公司进回劳动防护用品时,负责查看产品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相关手续;
2)保障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和妥善保管;
3)每月底将库存情况报安全科以便编制下月劳保计划。
3、车间、科室职责:
1)负责在每月20日前将防护用品从机动科领回并发放;
2)负责将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状况及时向安全科、机动科反馈;
3)负责失效、报废劳动防护用品的销毁。
三、管理内容
1、各单位发放防护用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和发放制度,实行一人一卡,卡随人走的办法, 将每一件防护用品的品名、规格、数量、领用日期进行详细登记,并有领用人盖章。
2、凡新进厂职工,发放单位按劳资调令分配的工种发给防护用品。
3、进厂实习生,可按劳动岗位的需要,由所在单位车间负责借给防护用品,但必须经厂长、主管部门批准,用后收回。若实习完后分配厂内,可按其所在岗位建立劳保卡。
4、厂所用临时工必须按所在岗位工种穿戴齐全防护用品,所需防护用品费用由本人负担。
5、职工在厂内部调动变换工种应按变换后的工种配发防护用品。
6、脱产学习、转劳保、长期病假及不上班人员一律不发劳保用品。
7、职工为抢救国家财产、抢险、排除故障、 工伤事故 等造成防护用品损坏, 确定不能继续使用以及在厂内存放被盗经车间领导证明情况属实,经主管部门批准补发。
8、因本人保管不当遗失或损坏,应按使用期限折价赔款,经主管部门批准补发防护用品。
9、劳动防护用品失效或达到报废要求,由各车间组织集中回收销毁。
10、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不允许先领货后补票, 特殊情况需经厂领导批准。
11、防护用品领用票据开出后即生效,当月25日前领取,未领用者自行作废,若库房无货票据应在两日内退回安全科,未退回安全科视为发出,票据丢失自行负责。
四、罚则:
1、擅自变卖劳动防护用品者按购进价格的双倍处罚。
2、车间、科室擅自截留劳动防护用品者,视情况处罚单位50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