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脂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12日

        第五章  现场管理
        第一条 井下存放的油脂要分类存放在一定地点,外包装上应有清晰的标志,并与所盛油脂的牌号、数量相符。
        第二条 必须按机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油液品种注油(脂),一般不得代用或混用,只有同类油品并且添加剂相同时才能代用,且只能以优代劣。代用油(脂)必须经机运部同意。关键设备使用代用油必须经机电副总审批。
        第三条 必须按机器说明书的注油表按时、按量注油,油量不能少也不能多。
        第四条 使用的油液应定期检查,发现油液变质或达不到质量指标的油液必须及时更换。正常情况下,对新设备使用的齿轮油第一次加注后,使用十到十五天进行清洗更换;以后每使用三个月到六个月清洗更换一次。
        第五条 不同油液必须使用各自的盛装容器,不得混用。盛油容器必须标有清晰的标记,防止搞混。
        第六条 盛油容器必须严格密封,不得敞口,盛油前应将油口周围清理干净,防止杂物进入。
        第七条 检查、补充或更换油脂打开加油盖前,应将加油盖周围的煤矸、灰尘及积水清扫干净,防止杂物、水进入。加油孔上方有淋水时,开盖前应用雨布进行遮挡。
        第八条 备用及回收的液压元件和辅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尘措施。
        第九条 加强设备检修,对渗油、漏油的部位要及时进行处理,防止设备因缺油损坏,同时降低消耗。
        第十条 乳化液浓度要严格按要求配制, 2~3%。乳化液泵站有乳化液浓度自动配制器的,要坚持使用,每班至少检测三次乳化液的浓度。没有乳化液浓度自动配制器的,每次配完液后,都应检测一次浓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工作过程中,如发现乳化液大量分油、皂析、变色、发臭或不乳化等异常现象,必须查明原因,更换新油。
        第十二条 不同牌号的乳化油不得混用。
        第十三条 在地面使用的乳化液要注意防冻问题。
        第十四条 乳化液箱要定期清洗。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的润滑、油脂的使用要有记录。记录要齐全、完整,填写认真。
        第十六条 机运部分管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润滑油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整改处理,到期没有落实整改的每条罚款50元。
        第六章  旧油的回收
        第一条 除乳化油、润滑脂等不能回收外,齿轮油、液压油、透平油等应按要求比例回收。齿轮油、液压油、透平油按60%回收,其它油液按40%回收。对机一队、机二队、运输队大型设备换油列入单项计划的各种油脂回收率应达到80%。
        第二条 各单位回收的旧油应分类盛装,不得混装。
        第三条 回收升井的设备,设备内的旧油由设备原使用单位回收。
        第四条 回收的旧油应交到指定地点。旧油回收人员称量后分类盛装,并出据证明。交油单位凭证明到油脂审批员处进行登记。否则机运部分管人员不予批新油。
        第七章  考  核
        第一条 根据各单位消耗定额和实际消耗量进行考核。把节超结果报企管科进行考核。
        第二条 旧油回收量超、欠部分按新油价格的50%进行奖罚。奖罚金额计入当月消耗统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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