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的安全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23日

1.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清洗、置换后,取样分析,符合以下标准方为合格。

  爆炸下限大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其浓度应小于0.5%。

  爆炸下限小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0.2%。

  2.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保持通道畅通。

  3.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员,动火完毕,应将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5.在容器和沟槽内动火时,应采用安全行灯照明,并有专人监护,必要时向容器、沟槽内送风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甲方进入乙方区域,检修乙方的设备需动火时,动火手续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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