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贮存危险化学品建筑采暖的热煤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22、通排风管、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23、库房温度、湿度适宜,符合所贮存危险化学品的性能要求。
24、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
25、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内应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26、贮存可用水灭火的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内,,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其喷淋强度和供水时间应符合国家标准。
27、危险化学品贮存部门应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28、危险化学品的贮存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9、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时,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30、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化学品不得露天堆放。
3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32、受晶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33、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
34、压缩、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35、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
36、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
37、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
38、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39、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40、腐蚀性物品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41、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42、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3、贮存需浸湿或加稳定剂的物质时,容器封闭形式应能有效地保证内装液体的百分比,,在贮运期间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