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5条 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一)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二)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三)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四)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焊割)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86条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287条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288条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节 设备内作业
第289条 进入化工区域内的各类槽、罐、塔、釜、球、炉膛、烟道、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第290条 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291条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292条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293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294条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295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296条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料,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第297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第298条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第十一节 抽加盲板作业
第299条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三)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300条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301条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302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时保持微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303条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证”。
第十二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304条 检修完毕必须做到:
(一)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二)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案。
(三)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四)清理现场。
第305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节 高处作业
第306条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7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8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9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310条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蓝、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311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312条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313条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314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315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节 起重吊装
第316条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第317条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318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319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的基础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认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320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二)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五节 断路作业
第321条 断路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执行,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322条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并为来往车辆明显提示改行的路线。
第323条 断路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拦、警示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第324条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所有警示及标志,报厂交通部门恢复交通。
第十六节 动土作业
第325条 动土作业应执行化工行业《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并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第326条 动土前必须搞清地下情况,向施工人员作好安全交底。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第327条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严禁使用铁棒、铁稿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第328条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当化工生产突然出现异常情况或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329条 动土现场应设置护拦、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
第330条 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331条 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定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逢、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第332条 挖出土方堆放距沟边不得少于0.8米,在沟道转弯拐角处不得少于1.5米,土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333条 在坑、沟作业时,还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立即撤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第334条 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