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13日

        第十二条   进入已使用过的设备、容器、管道内施工,必须要与其他系统进行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对盲板和起重要阻断作用的阀门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对设备、容器、管道进行吹扫、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保持容器内作业人员与监护人通讯畅通,定时应答。作业区须有通风措施,必要时必须坚持强制通风。要派专人监护,配备相关应急器材、车辆、专业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2-1999。
        第十三条   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必须坚持独立的检测、监测和复测、复验。对于化工界区施工作业所涉及装置和设施及周边环境,必须进行独立的检测和复测,并进行记录(记录表见附件)。施工作业时,须依据现场实际制订监测和复验方案并落实。
        第十四条   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泄漏,所影响区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
        第十五条   在有爆燃气体风险空间和环境施工作业时,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如木、铜质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不能穿着钉鞋,并设置有效的防静电措施。
        第十六条   装置和设施试压时,须在合适位置配置两块以上压力表,严禁敲击和强震动,严禁带压施工作业。编制施工工艺时,应尽量避免对装置和设施进行气压试验。对工艺要求需要必须使用气压试验时,要在时间、区段、人员安排和应急管理及相邻社区或单位告知方面采取更加严密的措施。须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送专家审批。
        第十七条   未经许可,严禁触动生产装置的阀门、控制按钮、指示仪表等。
        第十八条   在已具备运转能力传动设备施工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取出保险或拆除电源接线),经重新启动确认无电后挂好安全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8-1999
        第十九条   容器和设施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场所、狭小空间内作业照明电压应不大12V,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相应安全要求,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第二十条   严禁用装置内的管道、设备、金属结构和其他金属物体作为电焊机二次侧地线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化工界区施工作业所用临时用电线缆和电气设施需明确责任人,执行定期检查和定期更换。
        第二十二条   拆除装置和设施前,要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确认装置和设施已经断电、泄压、降温、排尽物料、冲洗、置换、吹扫干净,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三条   严禁利用未经核算和审核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管架作滑车组吊点。
        第二十四条   特殊装置设备、容器内,多人作业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对进出的作业人员进行清点、确认、核实。
        第二十五条   严肃化工界区施工阶段责任管理。对于未进行中间交接的生产装置,必须明确管控责任,落实管控措施,执行管控纪律。未经施工方许可,禁止任何名义的进入和擅动。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授权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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