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企业防止水体环境污染技术要点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炼化企业水体污染防控工作,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参照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编制了技术要点。
        第二条 本技术要点提出了炼化企业预防控制水体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以防止生产过程和突发性事故产生的污染物进入江、河、湖、海等水体,造成水体环境污染事故。
        第三条 本技术要点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 分级控制措施
        第四条 为防止生产过程或事故状态污染物进入江、河、湖、海等水体,导致水体环境污染事故,必须坚持“以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建立安全有效的污染综合预防控制体系。针对炼化企业生产原料、中间产品及产品的特点,在装置、罐区周围建围堰、围堤作为一级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污染雨水和轻微事故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在产生剧毒或者严重污染物的装置或厂区设置事故缓冲池,作为二级防控措施,防止较大生产事故泄漏物料和污染消防水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在进入江、河、湖、海总排口前建终端事故池作为三级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生产事故泄漏物料和污染消防水造成的环境污染。
        第五条 通过在装置和罐区周边设围堰、围堤,以防止初期污染雨水和轻微事故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称为一级预防控制措施。
        第六条 通过在单个装置或多个装置共用的排水系统建事故缓冲池,切断污染物与外部的通道,使污染物导入污水处理系统,将污染控制在厂区内,防止大量的事故泄漏物料和污染消防水、污染雨水和事故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措施,称为二级预防控制措施。
        第七条 通过在企业建终端事故池,作为事故状态下储存与调控手段,将污染控制在企业内部,防止较大生产事故泄漏物料和污染消防水、污染雨水造成环境污染,称为三级预防控制措施。
        第八条 装置较少或装置比较集中的企业,二级和三级预防控制措施可以合并实施。
        第九条 缓冲池和终端事故池要设置回输及处理设施。
        第三章  防控制具体技术措施
        第十条 一级预防控制中的装置区围堰设计与建设应当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执行,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 凡在装置开停工、检修、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含有可燃、有毒、对环境有污染液体漫流的装置单元区周围,应新建或完善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流设施。
        (二) 围堰内应设置混凝土地坪,并设置集水沟槽、排水口。
        (三) 围堰外设闸阀切换井,正常情况下雨排水系统阀门关闭,污染雨水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无污染雨水切入雨排系统。切换阀宜设在地面操作。切换时间按照《石油化工行业污水处理场设计规范》执行。
        (四) 在检修通道及交通入口的围堰应当设为梯形缓坡,便于车辆的通行。
        (五) 在巡检通道经过的的围堰处应设置指示标志和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 凡石油化工企业原料、产品、生产中间产品中的可燃液体、有毒有害液体等可带来环境污染的液体储罐罐组以及液化烃、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储罐罐组应按《石油化工防火堤设计规范》SH3125-2001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设置围堤和隔堤,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 围堤的有效容积:固定顶罐,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浮顶罐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混放时按容积较大者设计。低温液氨储罐区围堤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
        (二) 立式储罐至围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和液化烃压力储罐不应小于3m。
        (三) 围堤外设置切换阀门,正常情况下阀门关闭。污染雨水切换到污水处理系统,无污染雨水切换到雨排水系统;事故状态下可燃液体、有毒液体罐区污染排水切换到应急排水系统。围堤内地面应采取防渗措施,并宜坡向四周,可设置集水沟槽。
        (四) 苯类储罐区备有事故处理设施、手段和物资。少量泄漏应准备吸附剂掩盖吸收,大量泄漏应利用围堤收容。喷雾水冷却和稀释蒸汽、保护现场人员、把泄漏物稀释成不燃物。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当苯泄漏进排水系统应立即关闭排水系统出口阀门,切断受污染水体的流动,将苯液引入事故缓冲池,然后再作必要处理;当苯泄漏进土壤中时,应立即将被污染土壤全部收集起来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
        (五) 液氨储罐区应设吸收、排污措施,采用雾状水中和、稀释、溶解,利用围堤收集产生的大量废水。
        (六) 液氯储罐不得在露天布置,并设事故备用罐,进出储罐的管道上应设双切断阀门,置换气体应经碱性溶液处理;设喷雾状水稀释、溶解系统;建围堤或建缓冲池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液氯储罐存放处设稀碱液或石灰乳事故处理池。
        (七) 其他类危险品储罐结合其危险特性制定相应防控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二级预防控制中排污管道的要求有以下方面。
        (一) 油品装卸站台的雨水排入污水系统。
        (二) 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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