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全厂性生产污水管道,不得穿越工艺装置、罐组和其他设施。
(四) 污水管线系统应保证不发生向地下或其他管道系统泄漏。
(五) 在工艺装置围堰、罐组围堤、建构筑物、管沟的排水出口,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处,应用水封井隔开。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六) 车间用防火墙分隔的不同工号污水应设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七)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位置、井盖密封按有关规范执行)。排气管的管径不小于100mm,出口高出地面2.5m以上,并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以外。
第十三条 对二级预防控制中雨排水管道的要求有以下方面。
(一) 装置区、罐区未受污染雨水由切换阀门切换到雨排水系统。
(二) 所有生产污水、循环水排污水、机泵冷却水、直流冷却水、检修冲洗水等不得排入雨排水系统。
(三) 雨排水管道与生产污水管道、生活污水管道要确保不发生串漏,如有串漏需进行修补。
(四) 新改建混凝土雨排水管道宜做混凝土带型基础。雨排水管线敷设于土壤冰冻线以上时,应有防止土壤冻胀破坏管道和接口的措施。
第十四条 对二级预防控制中检查井、阀门井、水封井的要求有以下方面。
(一) 新敷设的生产污水管道的检查井、水封井、跌水井应选用钢筋混凝土井、管道穿井壁处设防水套管。
(二) 新敷设的酸性下水的检查井内壁应考虑防腐。
(三) 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小于250mm;水封井不得设在车行道上,并应远离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
(四) 管线上的事故切换闸阀井宜设于地面操作,便于人员快速操作、维护,可设电动、手动双用闸阀。
第十五条 对二级预防控制中事故缓冲池的要求有以下方面。
(一) 当发生较大事故,无法利用装置围堰、罐区围堤控制物料和被污染水时,关闭雨排水系统进入江、河、湖、海等水域的阀门、拦污坝上闸板,将事故污染水排入二、三级事故缓冲池。
(二) 事故缓冲池火灾危险类别确定为丙类,在事故状态下按甲类管理。
(三) 事故缓冲池容积建议按不小于6小时所需最大消防水量设计。
(四) 事故缓冲池应采用防渗、防腐、防冻、防洪、抗浮、抗震措施。
(五) 事故缓冲池宜设永久抽水设施(电器按防爆标准选用),并与污水管线连接,按系统排送能力选用适当流量的抽水设施;当污染物是液化烃、挥发性有毒液体时,须经处置达到允许标准后排入污水系统。
(六) 事故缓冲池宜设浮动式分离收集器、液位监视仪、集液区,方便对分层污染物的处理和物料回收。
(七) 事故缓冲池底按水流方向设一定坡度,并应有汇水区、集水坑。
(八) 事故缓冲池加盖,盖上设不同高度排气筒若干。应预留检修孔和爬梯,设水位标尺。事故缓冲池进口切断阀门应设在池外的阀门井中。
第十六条 对二级预防控制中拦污坝的要求有以下方面。
(一) 在炼油化工厂区的排洪、排雨明渠建拦污坝,在较大事故情况下,由拦污坝拦截可能受污染的雨排水,引入污水系统进行处理。
(二) 拦污坝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影响雨水排泄和雨季排洪。
(三) 拦污坝应设置便于操作的闸门或设置电动闸板。
(四) 可采取拦污设施,在拦污处附近储备拦污物资。
第十七条 当发生重大事故,一、二级防控系统的围堰、围堤、排水系统和缓冲池无法控制污染物料和污染消防水时,应关闭雨排水系统进入江、河、湖、海等水域的阀门、拦污坝上闸板,将事故污染水排入三级终端事故池。
(一) 在污水进入江、河、湖、海等水体前设置三级防控终端事故池。
(二) 三级防控终端事故池其他技术要点按二级防控事故缓冲池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环保优先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要与本单位共用污水排放系统的其他所有企业,协调控制正常生产过程中的污水达标排放和明确应急防止事故状态水体环境污染的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上市与非上市的炼化企业要专题研究一、二、三级防止水体环境污染预防控制措施,在装置、罐区周围建围堰、围堤设置、排水系统建事故缓冲池和建终端事故池等措施,要统一研究落实污水进入江、河、湖、海等水体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各炼化企业要配备足够的预防控制水体污染所需的应急物资。
第二十一条 本技术要点未列入的措施按国家和行业规范、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技术要点由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技术要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