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炼化装置开停车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0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炼化生产装置的开停工管理,保证生产装置在开停工过程中安全、平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装置正常开停工是指按计划、指令预先安排的停工和开工。紧急停工是指生产装置异常情况下的被迫停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地区分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地区分公司级开停工文件的签发和组织实施。地区分公司生产运行部门是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实施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五条 地区分公司下属厂生产副厂长负责厂级生产装置开停工文件的审查和组织实施。厂生产运行部门是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实施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六条 车间(装置)主任负责组织生产装置开停工规程的编写和开停工过程的实施。
    第七条 开停工文件包括装置开停工审批单、技术方案和操作规程。具体管理程序为:
    地区分公司级开停工:车间(装置)填报开停工审批单,并附操作规程和必要的技术方案,由地区分公司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地区分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厂级开停工:车间(装置)填报开停工审批单,并附操作规程和必要的技术方案,厂生产运行部门负责人批准。下属厂生产副厂长应到现场监督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进行专业管理。
    第三章 装置开工条件确认
    第八条 装置开工必须进行条件确认。确认程序为:
    (一) 生产装置开工前,首先由车间(装置)组织内部验收,合格后,向地区分公司(厂)生产运行部门提出开工条件确认申请;
    (二) 地区分公司(厂)生产运行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开工条件进行进一步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三) 确认合格后,车间(装置)根据地区分公司(厂)生产运行部门的开工安排组织开工。
    第九条 正常开工条件确认内容包括:
    (一) 开工领导小组已成立,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达到任职上岗条件。
    (二) 工艺技术规程、开工规程、安全环保预案等技术资料、管理制度齐全。
    (三) 装置开工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剂、化学药品、标准样品、备品配件、润滑油(脂)等种类、数量满足,并按照要求装填到位;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设备就位。
    (四) 安全、工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劳动保护等器材、设施配备到位,完好备用;岗位工器具已配齐;保运工作已落实;巡检路线及标牌已设置。
    (五) 检维修后的设备恢复完毕;容器、管线等设备检验合格,并有相关记录。
    (六) 设备、管线吹扫试压试漏合格,转动设备完好备用;装置盲板管理责任落实。
    (七) 安全环保设施(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等)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并投用;装置下水系统完好;有毒有害化学品存放及防护情况良好;开工中可能出现的退油、不合格品、“三废”及污染物等非正常状况下的环保应急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水平。
    (八) 仪表系统、各类联锁自保系统调试完毕,具备投用条件;能源计量表启用;设备标志、管道流向标志齐全、准确。
    (九) 电气设备调试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十) 取样设施完好,化验分析准备就绪。
    (十一) 施工现场清理干净,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设备、管线保温基本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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