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企业装置开停工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05日

        (十二) 公用工程、油品储运、火炬系统等外部保障条件确认完好。
        (十三) 装置通过由地区分公司组织的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条 新建、改扩建装置首次开工必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装置开工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价,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
        第四章 装置停工状态确认
        第十二条 装置停工必须进行状态确认。确认程序为:
        (一) 生产装置正常停工后,首先由车间组织内部状态确认,合格后向地区分公司(厂)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停工状态确认申请。
        (二) 地区分公司(厂)安全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停工装置进行进一步状态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第十三条 正常停工状态确认内容包括:
        (一) 按停工规程将工艺管道、塔、容器、加热炉、机泵、换热器等设备内部介质全部退净,并按规程要求完成相应的吹扫、热水蒸煮、水顶线、酸碱中和、化学清洗、氮气置换、空气置换等处理,管道设备吹扫置换干净,“三废”及噪音排放做到有效处理,达到规定标准。
        (二) 必须按隔离方案完成交检装置与公共系统及其它装置彻底隔离。隔离方案中盲板表与现场一致,加盲板部位必须设有“盲板禁动”标识,指定专人负责盲板管理。
        (三) 装置隔油池、污水池要在停工交检前将所有污油清出,污水排空。装置内污水井进行封闭,出装置污水与外界隔离。有条件的对装置内污水线要在停工交检前进行处理。装置地漏要在停工交检前进行封堵。
        (四) FeS等自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须制定专项方案进行专门处理,采取防护措施,并完成专项安全检查。
        (五) 装置地面、设备、平台、管道外表面无油污、杂物和易脱落保温铁皮等。装置内及周边无任何油桶、化学药剂及停工排放物和工业生活垃圾。
        (六) 装置消防、安全设施完好备用。灭火器、空气呼吸器、防毒防烫、防尘物品齐全完好,蒸汽胶管、水带摆放整齐并随时可以投用。
        (七) 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高空作业等安全环保专项方案制定完毕。
        (八) 装置通过由地区分公司组织的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 装置紧急停工及恢复运行的管理
        第十四条 装置临时发生较大的操作波动或异常情况下,按照事故处理预案退守到工艺、设备和人员安全的稳定状态,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 装置退守到稳定状态后,由车间对装置操作波动或异常原因进行分析,初步确认是否具备恢复条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具备恢复条件则按开工规程恢复运行,否则按停工规程做进一步停工处理。
        第十六条 装置紧急停工后,必须对装置进行全面分析、检查和问题处理,消除工艺、设备安全运行、环保隐患,按开工管理要求恢复生产。杜绝问题处理不彻底导致装置反复发生非计划停工的现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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