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生产企业、化工销售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第四条 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五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第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接受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 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第九条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条 严禁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必须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移送人员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可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100吨以上,中型为40吨至100吨,小型为40吨以下。
第十二条 大、中型设备、构件吊装或在特殊条件下小型设备吊装均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改变方案。
(一)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在起重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存档。
(二)进行起重作业前应组织检查,分以下几步:
1.班组自检
(1)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2)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3)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专人看护。
(4)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5)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处(队)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3.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联合检查。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
(2)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
(3)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4)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5)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6)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人员分工与岗位责任制。
(8)施工用电必须保证整个吊装过程正常供给。
(9)天气预报情况。
(10)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
(11)施工人员、指挥人员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12)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上起重作业检查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