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站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07日


9、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 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钻孔或堵漏作业时,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10、作业结束后,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用火所在安全技术员组织对用火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11、《用火作业许可证》时效,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固定用火区域每半年检查一次。
12、用火与监护范围
1、特级、一级、二级用火;限一处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名监护人。
2、检修期间二级、三级用火;限一处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内,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用火,最多不准超过3处。
3、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用火时,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超过3名用火人。
13、《用火作业许可证》填写和保管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严禁代签,确需修改时,必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有的栏目不需要填写时,一侓用“/”表示。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岗位。
3、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用火所在单位存档。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五、化验分析
1、、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必须进行可燃气体的采样化验分析。
          2、大修期间二级、三级用火是否进行可燃气体的采样化验分析,由审批人根据用火现场实际情况确定,不需要分析的其《用火作业许可证》中的“用火分析结果”一栏一律“/”用表示。
3、采样分析在用火前30分钟内进行,分析结果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化验分析报告单必须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存根正面的左上方。超过采样检测时间30分钟才用火或间断用火超过30分钟,必须再进行采样用火分析,特级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检测。
4、用火化验分析标准
             (1)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不大于0.5%为合格。
             (2)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不大于0.2%为合格。
             (3)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得超过21%。
             (4)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其它补充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六、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施工单位、单位领导、安全监护人,应对用火作业活动进行全程监控、监护。
2、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和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符合规定要求的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间隔时间超过30分钟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
    3、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侓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特级、一级用火。
4、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5、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6、检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7、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8、用火作业前应清除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距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10米内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
         9、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领导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0、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规定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
11、受限空间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它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12、再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它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监测,当仪器报警时立即撤离作业人员。
13、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
            (1)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洞、井、沟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 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2)拆除管线的用火作业,查明内部介质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3)用火作业前,检查电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用火工具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使用气焊、气割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用火点间距不小于10米,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七、监督 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未尽事宜和用火管理有争议的问题,由本单位安全管理、专业管理、单位领导按照管理规定及“任务、责任、落实”工作要求予以考核。
八、附件
用火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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