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联锁保护系统也称为紧急停车系统(ESD:Emergency Shutdown)是指用于监视装置(或独立单元)的操作,如果过程超出安全操作范围、机械设备故障、系统自身故障或能源中断时,能自动(必要时也可以手动)地产生一系列预先定义的动作,使操作人员与工艺装置处于安全状态的系统。
1.3. 联锁保护系统包括生产过程中保证生产装置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避免设备损坏的联锁保护系统(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生产装置中实现设备(尤其是机组)正常启停、安全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机组联锁保护系统)。
1.4.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加强专业技术管理,保持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完好状况,保证安全生产,减少非计划停工,避免重大设备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
2. 机构与职责
2.1. 公司各部设备管理是联锁保护系统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2.1.1. 依据联锁保护系统作业票进行作业。负责本区域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档案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2.1.2. 负责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1.3. 负责A级联锁保护系统的检查考核;
2.1.4. 负责组织因联锁保护系统故障造成装置停工事故的调查;
2.1.5. 负责大型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审批;
2.2. 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审批,参与事故调查;
2.3. 生产装置要建立工艺联锁保护系统台帐,掌握其运行情况。
3. 联锁保护系统的分级
3.1. 联锁保护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分A级联锁保护系统、B级联锁保护系统。A级联锁保护系统为关键装置要害部位、重点机组用联锁保护系统,A级联锁保护系统以外的为B级。
4. 联锁保护系统的前期管理
4.1. 联锁保护系统的前期管理是指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部分。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前期管理工作。
4.2. 各部设备管理应参与新、改、扩建等项目中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审查,依据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选型的可靠性、维修性、适用性、经济性、先进性、安全性提出要求。 联锁保护系统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设计规范》(SH3018-2003)。
4.3. 联锁保护系统购置要坚持质量第一、性能价格比高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严格进厂质量验收程序,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各部设备管理应参与联锁保护系统的购置,并负责或参与技术协议的签订工作。
4.4. 联锁保护系统施工必须按设计要求及《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3521-99)进行。在新、改、扩建工程中负责仪表设备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4.5. 各部设备管理应负责或参与仪表设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竣工验收必须按设计要求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02)、《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3521-99)、《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3503-2001)进行。要做到竣工资料齐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
1、工程竣工图(包括装置整套仪表自控设计图纸及竣工图)。
2、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
3、隐蔽工程资料和记录。
4、联锁保护系统安装及质量检查记录。
5、电缆绝缘测试记录。
6、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7、仪表风和导压管等扫线、试压、试漏记录。
8、联锁保护系统和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9、联锁保护系统校准和试验记录。
10、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记录。
11、联锁保护系统交接清单。
12、报警、联锁系统调试记录。
13、联锁保护系统组态记录工作单。
14、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等。
15、联锁保护系统说明书。
其中:1、2、10、15内容除档案部门外还应交给联锁保护系统维护部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
4.6. 联锁保护系统投用前,使用单位和/或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开展技术培训、事故预案演练等工作。
5.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
5.1. 对联锁保护系统中联锁程序的变更、联锁设定值的改变、时间整定值的改变等,必须建立各专业会签及技术负责人批准制度,填写《联锁保护系统变更审批单》。由于工艺、设备原因需变更联锁保护系统的由生产装置负责办理,由于仪表原因需变更联锁保护系统的由各部设备管理仪表专业负责办理,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由装置经理负责审核;关键机组等设备的联锁保护系统由各部设备管理主管人员负责审核,主管副总批准,仪表(电仪)专业负责实施。生产装置、仪表运行装置。
5.2. 在执行联锁保护系统作业前,必须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临时作业票》。由于工艺过程原因需临时停运联锁保护系统,必须由工艺装置负责办理,经生产装置主任同意签字,仪表专业人员负责实施。由于仪表原因需检修,临时停运联锁保护系统,由仪表专业人员办理,经生产装置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因以上两种原因临时停运的联锁保护系统,必须限期恢复,双方作好备案。
5.3. 在生产期间,联锁保护系统不允许停用,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停用时,必须经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论证,制定相应措施,专业会签,领导审批。然后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停用审批单》,由于工艺过程原因的由工艺装置负责办理,由于仪表原因的由仪表负责办理,仪表专业人员执票作业。生产技术部、工艺装置、仪表负责存档。
5.4. 新建装置或装置大修后,联锁保护系统的投用;长期停用联锁保护系统的恢复,必须由生产、计控、安环、仪表、电气等相关专业人员逐回路进行检查确认,填写《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确认单》后方可投入使用。相关部门、仪表负责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