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及换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2月06日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管理
    (一) 储罐的设计、制造、选用、验收和使用均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二)储罐的使用和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首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符合一、二级压力容器等级的,以后每6年检查1次;检查符合三级压力容器的,以后每3年检查1次。
    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管理
       (一)气站气瓶宜采用同一种规格的气瓶;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应选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
       (三)气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要求定期送检,以保证钢瓶安全,严禁使用过期未检钢瓶;
       (四) 所有在充装站充装的气瓶必须注册登记,并且签订产权转移合同。
    第十三条 压缩机、泵的管理
       (一)压缩机的固定应牢固可靠,避免其振动影响其他设备。
       (二)定时巡检时应检查机泵的声音、振动、压力、温升有无异常。
       (三)经常检查机泵润滑系统,定期加注润滑油。电机、泵每2个月加注1次润滑脂,每半年化验1次压缩机油,不符合要求立即更换。特殊情况下应随时安排化验检查,及时依据检查情况决定是否更换.
       (四) 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压缩机的气门组件检查。
    第十四条 管线
       (一)管道的使用和检验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二) 敷设管道的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防火堤或机泵底部,应密封;
       (三)  定期检查管线各部件的连接部位,应保持密封良好,无渗漏。
    第十五条 液化气泵
       (一)应定期检查密封面,确保无渗漏。
       (二)气泵须具有紧急切断、安全回流等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充装枪的气嘴应具有自封功能。
       (三)气泵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保证气泵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阀门及安全附件
       (一)阀门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启闭灵活,无渗漏现象。
       (二)紧急切断阀应每月进行一次校验,卸压后应在3s内关闭阀门,保证在紧急状态时发挥作用。
       (三)储气罐、管道、压缩机和气泵上的安全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压力表、温度计每半年1次;流量计每半年1次;液位计应在每次开罐检查时进行1次校验;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1次。
    第十七条 设备检修维护
       (一)气站应配备设备管理人员,认真执行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二)气站应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做好运行和检修记录,建立完整的设备、管道技术档案。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十八条 接卸气作业
       (一)认真查验送货单据,核对品名、数量、质量化验和进气储罐位号,严禁腐蚀介质超标的气体卸入储罐。
       (二)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卸气作业。
       (三) 送气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熄火,用木塞固定车轮,并将车钥匙交操作员暂时保管。
       (四)接卸气时,须先接临时接地线,确认气、液相软管上截止阀(球阀)处于关闭状态,再连接卸气管。槽车卸液设备应由送气方操作;
      (五) 卸气期间,操作员应现场监护,随时检查压力、温度和液位,液化石油气储气罐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罐容积的85%。
      (六)送气司机不应离开作业现场,装卸气时不得清扫、维修车辆。
      (七)卸气结束后,由操作员拆卸输气管、临时接地线,检查无误后,送气车辆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九条 充装作业
       (一) 严禁为无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的气瓶充气。严禁为非液化石油气气瓶充气。
       (二)作业时每台气泵至少应有一名操作人员,操作人员不能同时操作两把充装枪作业。
       (三)操作人员应站侧面引导车辆进站,车辆应停在标有明显标识的指定位置。
       (四)车辆停稳后,操作员应监督司机拉紧手刹,引擎熄火,取下车钥匙,离开驾驶室。
       (五)充装前,操作员应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是否在使用期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在出液管路和回流管路上的阀门全部打开后,气泵方可启动。气泵旁通管路上的调节阀(或安全回流阀)不应关闭。
       (七)作业时充气胶(软)管不应交叉或绕过其他设备;
       (八) 液化石油气气瓶内部压力过高无法加气时,应连接气相回流管泄压,不应现场放空排气。
       (九)充气过程中,应注意监视计量仪表。液化石油气液量不应超重,不足则应补气。
       (十)充气期间,操作人中不应离开现场,严禁非操作人员自己主动充装。
       (十一)充气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车辆或设备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二)充气结束,关闭充装气枪、储气瓶阀、卸下充装气枪,核准充气数量,并确认无漏气现象封口后,装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原石油勘探局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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