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2月06日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确保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保证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职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2.2 各单位负责做好溶解乙炔气瓶的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
    3 管理程序
    3.1 一般规定
    3.1.1 每只乙炔瓶必须设置符合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规定的易熔合金塞。公称容积大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2只,公称容积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只。
    3.1.2 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和两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3.1.3 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
    3.1.4 乙炔瓶外表面为白色。并在 “制造钢印标记”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炔”,轴向竖写“不可近火”。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3.1.5 乙炔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所配附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 附件管理
    3.2.1 乙炔瓶附件包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检验标记环。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2 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
    3.2.3 瓶阀与钢瓶阀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钢瓶阀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3.2.4 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为100℃±5℃。
      2. 易熔合金塞塞体应采用含铜量不大于70%的铜合金制造。
    3.2.5 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对乙炔瓶进行充装溶剂、乙炔和使用等操作;
      2. 有良好的抗冲击性,能有效地保护瓶阀,且不积存气液,并容易清除污物;
      3. 不得采用灰口铸铁制造;
      4. 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3.2.6 防震圈应能紧密套在瓶体上,不松脱、不滑落。
    3.3 检验要求
    3.3.1 乙炔瓶的定期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库存或停用周期超过三年的乙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3.3.2 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1. 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
      2. 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3. 乙炔瓶皮重异常;
      4. 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
      5. 充装时瓶壁温度异常;
      6. 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3.4 储存、使用和运输
    3.4.1 储存、使用和运输乙炔瓶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
      1. 有专人负责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3.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处置措施;
      4. 定期对乙炔瓶的运输(含装卸、押运、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3.4.2 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和运输乙炔瓶的车、船,应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汽车运输乙炔瓶时,还应遵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还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但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学泡沫灭火器。乙炔瓶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3.4.3 储存、使用和运输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一般不超过40℃。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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