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4 运输和装卸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运输车、船要有明显示的危险物品运输标志;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必须经过市区时,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 运输车、船严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区、重要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中途停靠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3. 不应长途运输装有乙炔气的乙炔瓶;
4. 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
5. 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
6、应戴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横放时,乙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度;
7. 装卸现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灭火器。
3.4.5 储存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量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
2. 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储存量超240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储瓶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3. 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避免阳光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4. 乙炔瓶的储存仓库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5. 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7. 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8. 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9. 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4.6 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2. 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3. 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 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 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绝缘体上使用;
6. 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7. 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8. 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9. 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10. 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1. 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3.4.7 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3.5 监督考核
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对溶解乙炔气瓶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并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