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对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安全操作及审批进行要求,确保加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燃加油船对厂修船舶的加油操作。
3 内容和要求
3.1 厂修船舶在厂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加载燃油,确需加载燃油,该轮热工作业需停止,相邻船舶视实际情况而定。
3.2 厂修船舶确需在厂内加油时,经生产部经理同意后,由单船总管负责与船方进行沟通,明确加油的油种、加载的舱室、加油过程中所经过的管路及舱室,并初步确定加油的计划时间范围。
3.3 中燃需至少提前24小时向生产部调度室进行申请,填写《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中的相关申请栏目、发传真到生产部调度室,在征得生产部经理同意后,由生产部调度与单船总管沟通,明确加油船只、确定加油时间。
3.4 单船总管在单船VSCC会议上通报加油安排,并布置加油期间的安全措施,并填写《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中的相关栏目交生产部调度。
3.5 生产部调度接到审批单后,及时与中燃公司联系,最终确定加油船抵港及靠泊时间,并在《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相应位置填写审批事项后交单船总管。单船总管经检查无异议后,将审批表交单船安全主管审批。
3.6 安全主管在《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上进行最终确认后,由单船总管通知调度室,调度室向加油船所属公司通知可以进港靠泊加油。
3.7 加油船进入甘井子航道2#浮时需通过高频向调度室进行汇报,调度室接到汇报后需立即向单船总管通报,由总管安排工程主管组织本车间的施工人员,按照既定的安全措施组织单船相应区域或全船停止火工作业,安全主管经现场检查确认后由单船总管通知调度室可以靠泊加油。加油完毕加油船离开后,火工作业方可恢复。
3.8 在安排加油船靠泊加油时,要充分考虑气象、海况及厂内港作等客观因素,紧急情况下,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加油作业和其他一切相关作业。
3.9 生产部负责与中燃公司签订并保存相关安全管理协议,协议需附本安全管理规定。
3.10 安监部安全主管负责保存单船《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至船舶离厂后三个月,生产部调度负责定期向中燃提供空白《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
3.11 本规定由安监部制订并负责解释,原《加油、驳油审批表》不需重复填写,从2005年12月10日开始实施。
3.3.4 附件: 《中燃加油船厂内加油作业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