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标准
第十条 生产用电
㈠加油机:自吸泵加油机按0.8元/吨的吨油用电标准核定;
潜泵加油机按1元/吨的吨油用电标准核定。
第十一条 办公用电
㈠零管系统、视频监控系统、110报警系统、液位仪、UPS:每天24小时 。
㈡计算机:每天10小时。
㈢打印机、验钞机:每天2小时。
第十二条 生活用电:
㈠ 燃油炉:采暖期从11月15日~次年3月31日共136天;
12月15日~次年2月15日,每天14小时;
其它时间,每天10小时。
㈡ 排油烟机:每天0.5小时。
㈢ 电磁炉:年销量3000吨以下的加油站每天1.5小时;
年销量3000~5000吨的加油站每天2小时;
年销量5000~10000吨的加油站每天2.5小时;
年销量10000吨以上的加油站每天3小时;
有储值点的加油站每天增加0.5小时。
㈣ 电饭锅:每个每天1小时。
㈤ 电冰箱:每天24小时。
㈥ 消毒柜:每天0.5小时。
㈦ 空调:每年7、8、9三个月每天5小时,空调设定温度不低于26℃
㈧ 卫生间换气扇:每天3小时。
第十三条 室内照明
㈠ 应急灯:24小时。
㈡ 营业室、便利店:夜间停业的加油站:冬季每天2小时;
24小时营业的加油站:冬季17:30~次日6:30分,每天13小时;夏季19:30分~次日4:30,每天9小时;
6:30~17:30室内光线充足时,视情况开启光源;光线不足时,可开启全部光源。
㈢厨房、卫生间:夜间停业的加油站每天2小时;
24小时营业的加油站每天5小时。
第十四条 室外照明
㈠ 罩棚灯:夜间停业加油站不开灯;
24小时营业的加油站:冬季17:30~次日6:30分, 每天13小时;夏季19:30分~次日4:30,每天9小时。
罩棚灯为5排(含5排)以下的加油站,夜间开2排灯;
罩棚灯为6排的加油站,夜间开3排灯。
㈡ 户外广告灯箱:夜间停业加油站不开灯;
24小时营业的加油站:冬季17:30~次日6:30分,每天13小时;夏季19:30分~次日4:30,每天9小时。
第十五条 便利店设备
㈠ 电冰箱、电冰柜、饮水机、咖啡机:每天24小时。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加油站必须明确用电责任,按照用电区域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 加油站每月不得超过所报的用电量,超额部分加油站自行承担,结余部分可转下个月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加油站每年用电量不准超过定额,超出部分加油站自行解决,结余部分不能转为下一年使用。
第十九条 用电量考核将纳入加油站经理薪酬考核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