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 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根据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复查评估报告,确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编制省公司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经管理者代表审核,并经省公司HSE管委会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同时抄报销售事业部审批。
4.4隐患治理
4.4.1 隐患整改管理
4.4.1.1集团公司批准的隐患整改项目作为集团公司计划项目,由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转发批复,立项执行;未获集团公司批准的隐患整改项目作为省公司级隐患整改项目,由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拟定计划,会同财务资产处等相关部门,报经理室后,从省公司自筹资金和集团公司固定返回的安保基金中列支,自行立项治理。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隐患项目,执行《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工作规定》及《设计和建设管理程序》。
4.4.1.2 分公司安全基建科对批准立项的隐患整改项目,按照“四定”(定资金来源、定领导责任人、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的原则编制具体整改实施方案和概预算,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HSE风险。,按管理权限,报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批准后组织实施。
具体执行《设计和建设管理程序》。
4.4.2 隐患整改资金的来源
用于隐患治理的资金主要有三项,各公司应予以优先安排和保证。
? 安保基金返还
? 隐患治理补助资金
? 项目投资资金
4.4.3隐患治理的监督及实施
4.4.3.1 安全基建科负责实施过程的监督,并建立隐患评估、效果考核、验收等管理档案,对项目实行封闭管理。整改进度情况按要求报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隐患整改进度表》见附录3)。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汇总后每月将隐患整改进度报股份公司安全监督局和销售事业部。
4.4.3.2 物资公司按实施方案和质量要求及时完成隐患治理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具体按《物资供应管理程序》执行。
4.4.3.3 隐患治理项目的施工,执行《承包商管理程序》。
4.4.3.4财务部门负责安排隐患治理项目整改所需资金,保证资金按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4.4.3.5各基层单位负责安排隐患治理项目施工期间协调与施工相关的经营活动;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负责隐患治理进度、施工质量、项目完整性的检查监督。
4.5隐患治理的验收
4.5.1 验收的组织
a) 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验收,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由管理者代表组织验收。
b) 验收标准:执行现行国家、行业、企业标准、规范、规定等。
4.5.2 验收合格的隐患治理项目,由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纳入正常的管理程序;验收不合格的隐患治理项目,重新纳入隐患治理项目进行治理,直至治理验收合格。
4.6 隐患治理的考核
各级HSE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隐患治理的职责、资金、完成时间和治理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具体执行《检查与监测管理程序》。
4.7 隐患治理项目的记录控制
整改验收完毕的隐患治理项目,要及时进行归档记录。由项目主管部门填写《隐患治理台帐》,并保管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