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2月20日

第一条  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油罐区。
        第二条  外来人员进入油罐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并有油库指定人员带领。
        第三条  进入油罐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四条  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定,防止水击、憋压、冒罐、混油及窜油罐区内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油等事故的发生,禁止在天气恶劣(如台风、雷电等)条件下作业。
        第五条  油罐区周围要有“严禁烟火”的警示标牌,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穿化仟服、钉子鞋人员进入;严禁使用不符合防爆规定的工具和照明设备进入油罐区。
        第六条  保持油罐区清洁,及时清除杂草、油污和带油的积水;必须保持罐区消防道路畅通,因维修工作需要挖土坑或沟渠,在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填平。
        第七条  油罐区防火堤内、外必须按规定有效隔离,防火堤外排污阀平时应关闭上锁。罐区雨水的排放须指定责任人。
        第八条  油罐区的工作人员,油库消防队员必须熟悉工艺管线流程和全部阀门的用途,熟悉消防管线流程、消火栓位置,保证需要时能迅速、准确有效使用。
        第九条  定期检查罐区法兰、垫圈、管件及与罐体的连接处是否有渗漏现象,发现渗漏可适当地拧紧螺帽、重装或更换垫圈。
        第十条  呼吸阀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机械式呼吸阀要内外清洁、启闭灵活,冬季要防止阀板冻结在阀座上。每季度检查一次阻火器。
        第十一条  量油口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应注意接头及有色金属的衬环或槽是否良好正常。
        第十二条  油罐的接地装置,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第十三条  油罐上应标明安全容积、安全高度、储存油品、油品的危害性。
        第十四条  为减少静电的产生,禁止从上部向油罐进油。
        第十五条  在油罐液下与油灌连接的各种管线上,靠近油罐的第一个阀门应采用钢阀,重要阀门应按规定上锁。
        第十六条  不要踩踏管线,对难以越过的地面油管线应设置非燃体的过桥。
        第十七条  在油灌内加热油品,只有在油面高出加热器顶部10cm以上时,才能送汽(热媒)加热,并应根据不同油品确确定不同加热温度。
        第十八条  缓慢地开启进汽(热媒)阀门,防止加热器因水力冲击而遭受破坏。
        第十九条  向污水系统排放油罐中的积水和污物时,应注意防止罐内油品随水流出。
        第二十条  清罐工作应严格执行《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
        第二十一条  为了避免含硫沉积物的自燃,当清洗含硫油品油罐时,粘附在罐壁上的沉积物和污垢,应不断用水润湿并加以清除。从油罐上清出的含硫沉积物应在保持湿润的情况下,立即运出油库,按规程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和修复的油罐必须经试压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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