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装载
第一条 车辆必须按信号进出铲位,瞭望清楚,要按照规程进出工作面,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违者罚款50.00元。
第二条 如有铲斗,大块砸车等情况,及地汇报调度及值班区长,如汇报不及时或不汇报视情节给予处罚。若发现上护板有大块必须及时处理,否则出现后果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三条 装车时不许离开驾驶室,不许将头或身体其它部位伸出窗外,违者罚款50.00元。
第四条 凡是汽车没有装满,扫道工又没给发车信号,私自跑车的驾驶员,一次罚款100.00元,扣除产量,二次下岗。
第五条 车辆待装时,不准驾驶员及车辆到电铲回转半径以内或大帮下面及大帮边缘停留违者罚款100.00元;造成车辆损失的驾驶员进行下岗学习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
第二章 运行
第六条 驾驶员上车前,必须对所驾驶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发车,否则因漏检而造成的事故,对驾驶员从严处理。
第七条 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一次罚款100.00元。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定车、定岗制度,严禁非驾驶人员动车,不得私自换乘,混岗作业,违者罚款100.00元。
第九条 严禁酒后驾车,发现班前或班中饮酒者,不安排工作,并罚款500.00元。
第十条 车辆必须按生产指挥人员,调度室安排的指定路线运行,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未按安排运行或不服从指挥,串区、串铲的,扣除期间产量,并罚款100.00元。
第十一条 运行的汽车在行驶当中,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50-100米)如遇有大雨、大雾或浓烈烟雾灰尘及冰雪路面等情况,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且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违者罚款300.00元。
第十二条 车辆挂帮造成前轮起来,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 会车时必须根据路段情况和交通规则各行其道正常行驶,严禁在路面狭窄或弯道处会车,否则出现后果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生产车驾驶室内严禁乘座其他人员,特殊情况需经调度及值班区长同意批准,违者罚款50.00元。车斗或机器盖板、踏板上不得乘人,违者罚款200.00元。
第十五条 经检查凡制动、灯光、转向等装置不全、无效等,不得投入运行,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100.00元。
第十六条 凡因驾驶员操作失误造成事故,无严重后果离岗学习,造成重大事故,由安监处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汽车都不得压电缆、水沟及安全设施,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十八条 严禁坡道停车,特殊情况必须停车需将前后轮掩好,并采取切实可靠措施,否则一次罚款100.00元。
第十九条 同种车辆严禁超车,异种车辆超车时,必须在前车让车后,方可超车,夜间会车时应相距150米时,互闭远光灯,使用近光灯,违者罚款100.00元。如强超、强会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车辆运行过程中,在通过新铺火烧岩路段,必须减速慢行,以减少冲击力,待压实后再正常行驶,违者出现扎轮胎的现象,轮胎使用不足一个月,罚车组300.00元。不足二个月,罚车组200.00元。
第二十一条 车辆在通过烟区运行时,为确保行车安全,司机必须加强瞭望,减速慢行,鸣喇叭或打开灯光,违者罚款100.00元,造成后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车辆在没有值班区长、调度室安排情况下,不允许从事杂作业,违者罚款200.00元。
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经过交叉路口时,必须减速慢行,加强瞭望,如不减速,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第二十四条 道路上有大块,应及时处理或汇报有关领导,在大块上辗轧者,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第二十五条 车辆在运煤期间,必须保管好运输单,如有丢失,一张罚款50.00元。
第二十六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司机必须在交班前一、二趟时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尤其其对轮胎气压的检查,如出现检查不到位,交接不清,出现接班后生产中途回库补充气,一次对交班司机罚款100.00元。
第二十七条 白班下班时,三点三十分之前不准停车等待交接,四点班下班交班时,十一点三十分之前禁止停车等待交接,违者罚款50.00元。
第二十八条 接班司机在交接过程中要认真检查各种液面的位置和燃气压力(早交接时间)。如出现在生产过程中或其它交接班时间回库补油或补气者,一次罚款100.00元。
第二十九条 交接班过程中,接班人员未到,交接人员提前停车待交,一次对交班司机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如车辆有故障需及时汇报调度室和相关领导。
第三十条 在日常保养及运行中,司机及维修工必须对车辆进行周密、细致的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处理,如因检查不到位,责任心不强,造成后果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车辆在生产过程中,严禁在车斗内带货往返运行,带货量少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整车满载往返运行发现后立即下岗。
第三十二条 车辆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故障行走困难时,需立即停车,拉紧手制动,停在坡道或有危险路段需将前后轮掩好后,立即向值班区长报告。否则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应当如实回答有关人员的询问,如出现反映情况不准确,弄虚作假的行为,造成影响的车辆故障检修的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故障车辆能在原地处理的,不许回库处理,需开回修理的,要向调度室报告,夜间需向值班领导报告,请示指导处理,不允许私自拖拉故障车辆。如私自拖拉故障车辆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车辆磨合或运行期间,确属司机责任心不强造成高温、抱瓦、支胳膊等事故一律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赔偿或下岗处理。
第三十六条 车辆出现故障不能运行的,必须由本车司机进行看护,违者给予50.00罚款。冬季运行,看车或因放水不净而引起冻坏部件,按损失部件金额,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 车辆夜间运行时,遇到强光眩目看不清前方道路时,要立即停车。等对方车辆会车后,且看清前方道路时方可正常行使。
第三十八条 在运行过程中,加强对车辆各部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或隐患,如出现检查不到位,造成后果的,追究当班司机责任。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详细记录当班车辆运行情况,故障情况等,不得有空项。否则每处空项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第四十条 在生产过程中,驾驶员严禁在班中睡觉或消极怠工有违反者,时间在半小时内的罚款50.00元,一小时以上(含1小时)罚款100.00元。
第四十一条 参与冬季运煤的车辆,收车后司机必须对车辆的各部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为第二天的生产做好准备。
第四十二条 运行路线挡土墙高度、陡坡、急弯处的挡土墙高度应为1.5米以上,宽度3米以上,如不符合上述标准,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由值班区长及安全办人员协调建立。
第四十三条 生产运行中的车辆不许开车门行使、违者一次罚款50.00元。
第四十四条 在其他车辆出现事故或有隐患时,能够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制止的给于奖励
第四十五条 运行车辆轮胎缺气,经检查气压不足规定压力,发现一次对当班司机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如发现不能及时处理,坚持作业,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后果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凡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造成轮胎损坏报废,对责任人按轮胎价格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赔偿。
第四十七条 车辆在停止状态下,没有技术人员,修理工试车指令的情况下,发动机转数不得超过1500转,否则发现一次对司机给予罚款100.00元处罚。
第四十八条 天然气车辆驾驶员必须时刻注意观察燃气表的压力,及时进行补充燃气,如因补气不及时造成车辆停车或因气罐压力过低不能补气的,给予罚款500.00元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凡司机私自向散热器中添加非净化水或未加防腐剂者,发现一次给予罚款100.00元。
第五十条 车辆缺水时修理工提供非净化水或未加防腐剂的对提供水的修理工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如司机知道不加制止,对司机给予同等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检查中发现车辆散热器中缺水或防冻液,每次补加水不超过半桶为正常(以10公斤桶为标准),补水半桶至一桶(不含半桶)对司机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超过一桶罚款200.00元,超过两桶属严重缺水未造成后果,罚款500.00元,造成后果对责任人按损失程度,对照责任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