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油库经营活动正常开展,进一步规范油库车辆管理,实现安全、有序、高效运作,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员、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为前提,服务为宗旨,最大限度地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
第三条 油库应设置车辆使用管理机构(人员),指定懂管理、懂技术、责任心强的专兼职综合管理人员负责车辆、驾驶员的调度、管理。
第四条 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循车辆管理办法、岗位责任制和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等,落实责任,做到分工具体,责任明确,并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和奖惩规定,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五条 在职驾驶员必须持有交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且有2年实际行车或十万公里以上的,方可准许上岗。
第六条 增强驾驶员的
,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感,不断提高岗位技能和应急应变能力。车管部门要督促驾驶员积极参加交管部门组织的每月安全学习,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教育活动。
第七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车辆使用制度,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要经常检查、保养、清洁卫生,做到安全行车,文明礼貌。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八条 车辆统一由车管部门调度管理,未经车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动用车辆。
第九条 持车辆回场制度,所有车辆下班后都要停在油库或车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不能随意开回家中停放,以防车辆被盗。夜间用车应向车管部门报告并征得油库主任同意,同时办理夜间用车登记手续。
第十条 严禁系统外单位车辆挂靠中心所属各油库。
第十一条 车管部门必须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单车维修费用登记,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工作,使车辆状况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的安全管理纳入油库安全管理的范围,车管部门对本油库车辆安全管理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油库主任是车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车辆受损需保险公司索赔的,由车管部门指派人员到保险公司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 凡驾驶员出车未向车管部门报告,都视为出私车。出私车造成事故或车损的,无论事故责任主次或车损轻重,均由该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索赔的全部金额,取消当年奖金,并调离工作岗位,非正式工予以清退。
第十五条 发生我方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非正式工予以清退。车辆发生事故,必须按事故管理制度处理,并及时报告物流中心综合管理部,由物流中心综合管理会同安全储运部一同上报。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对各类车辆费用要严格控制加强管理,要分车统计,建立台帐,按月审核监督,共同做好车辆费用控制工作。
第十七条 各油库应严格按照车辆使用的有关制度,本着安全、高效、节约原则,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油库主任、副主任不得配备专车或变相专车。油库主任、副主任上下班不得使用专车单人接送。
第十九条 接送员工上下班车辆应优化路线,缩短运距,提高单车运载能力。
第二十条 燃油使用要严格控制,必须使用IC卡加油,并严格执行IC卡加油制度。燃油费每月26日报物流中心综合管理部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一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点必须是经过车管部门选定的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车辆正常维修在送修前必须报中心综合管理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耗费大、车龄长的车辆应及时申请报废,以节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