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03日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对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运输、装卸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的汽车罐车的安全管理。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安全监督管理。
    2.2 汽运公司负责做好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及产品运输的管理工作。
    2.3 销售部产成品库负责做好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罐装作业管理。
    2.4 销售部负责委外运输车辆资质的审查。
    3 管理程序
    3.1 日常管理
    3.1.1 罐车投入使用前,由汽运公司负责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1.2 汽运公司及产成品库,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运输、装缷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3.1.3 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1. 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汽车罐车押运员证》。
      2. 汽车驾驶员必须先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再经汽车罐车安全驾驶、使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汽车罐车准驾证》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汽车的资格。
    3.1.4 汽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3.2 装卸管理
    3.2.1 产成品库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汽车罐车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检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3.2.2 充装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3.2.3 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净空气;
      5.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体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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