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03日

      7.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应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汽车罐车的满载总重量和轴载重量,应符合原型载重汽车的规定。
    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下列计算值:
    W=φ×V
    式中:W--汽车罐车最大充装重量,t;
            φ--单位容积充装重量,t/m3;
            V--罐体实测容积,m3。 
    3.2.4 禁止装卸作业的规定:
      1.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2.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3.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3.2.5 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3.3 运输管理
    3.3.1 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3.3.2 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行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3.4 定期检验
    3.4.1 罐体的定期检验应由具备法定检验资质的部门进行,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
    3.4.2 底盘的检查按汽车使用及保养说明书和车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3.5 监督考核
    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对罐车的运输、装卸作业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并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考核。
    4 相关记录
    4.1 隐患排查台账
    4.2 安全检查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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