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安全条件以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警惕有堵塞现象。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对所存醇、苯、稀烃、油气、风、水确实处理干净后,才允许拆开,以防残压伤人。
第二十五条 禁止使用汽油或挥发性溶剂洗刷机、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严禁将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质排入下水道、明沟和地面。
第二十六条 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应恢复原样。
第二十七条 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1、载重车辆、25吨以上吊车进入现场,原则上只允许停在检修道上,严禁压坏地下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2、对立体交叉作业、大型吊车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3、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与其它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损坏。
第二十八条 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
1、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
2、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不超负荷使用。
4、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盘要有防雨措施。用电线的装、拆必须由电工负责作业。
5、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标志牌。
6、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第二十九条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布线时,不得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梆扎,临时用电的电缆横穿马路路面的保护管应采取固定措施。
第三十条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钨灯。
第三十一条 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须符合规范要求,经施工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挂有准许使用的标识牌后,方可使用。在雨雪天脚手架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二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第三十三条 禁止高空抛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自行车和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
第三十四条 检修现场设备拆卸后敞开的管口应严防异物落入,要有严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设施损坏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 进入装置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别通行证),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七条 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开车前的检查确认。各开车单位生产安全负责人按开车方案组织全面检查,并做好系统开车各项安全准备工作。
1、所有项目已完工,尾项和存在问题已落实整改完毕,并已得到验证。
2、对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交底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装置内通信、通道、通风、梯子、平台栏杆、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已处于备用、完好状态。
4、安全阀、压力表、报警仪和静电接地、连接件及静电消除器等设备安全附件完好、进入投用状态。
5、装置吹扫置换、贯通、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要合格,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机、泵等传动设备须完成单机试运,每一步骤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过试压、验收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能投入生产,以确保设备安全投运。
6、确认各塔、容器的人孔封闭和隔离盲板拆装、单向阀的方向正确。催化剂、吸附剂等装填完毕。
7、凡需要投用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各铭牌证件齐全。
8、进料前,确认水、汽、风、电进装置,投用所有仪表、流程图及控制点进行核对,对现场所有控制阀进行开关信号确认,保证所有控制阀均反应正常。
9、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必须保持通畅,并做到定人、定时、定点检查。明沟、平台、设备、管线外表的油污、物料必须冲洗干净,避免开车过程中出现意外。
10、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堆放物品、摆放施工机具等,所有障碍物已清理。
11、改工艺流程引介质必须经操作员、班长、装置技术人员三级确认。
12、开车场地严禁存放爆炸物,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资的贮存,遇有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八条 装置开车后,按开车方案进出装置物料。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置换,分析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再引开车介质。
第三十九条 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凝,防止出现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汽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第四十条 引易燃易爆物料时,严格控制动火作业、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装置开车应做到不跑、不冒、不窜、不漏,不随地排放余气、残渣和化学品。垃圾废物料等应集中堆放、处理。
第四十二条 装置内部设备检修、拆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