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 装卸作业指挥人员佩戴的标志应明显,指挥信号应清晰、准确。
5.1.4 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装要求及船方确认的配载图进行装载。
5.1.5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操作人员,应做到谨慎操作,稳起稳落。
5.1.6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期间,不得进行加油、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等作业。
5.2 水平运输作业
5.2.1 港内运输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材和在车顶悬挂危险标志灯。
5.2.2 港内运输车辆应遵守港区有关危险货物车辆运行路线、时间及速度等规定。
5.2.3 港内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车辆的驾驶员严禁超车、急转弯、急刹车,前后车辆应保持安全距离。
5.3 堆场作业
5.3.1 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氨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场存放,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限时限量存放。
5.3.2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作业,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5.3.3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严格划分各类危险货物的堆存区域,按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要求堆码。
5.3.4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二层,其它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三层,并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做好有效的隔离,隔离要求参见附录A。
5.3.5 装有遇潮湿易产生易燃气体的4.3项货物的集装箱和需敞门运输的易产生易燃气体的集装箱,宜在最上层堆码。
5.3.6 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相互不得叠放,与其它非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叠放时,应放置在最上层。
5.3.7 装有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Ⅰ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箱门对箱门,集中堆放。
5.3.8 熏蒸作业不得在危险货物堆场进行。
6拆、装箱作业
6.1 一般要求
6.1.1 港内拆、装和查验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时,应在专门区域进行。
6.1.2 作业人员要求:
a)作业前,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必需的防护用品。
b)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禁止穿带铁掌、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c)拆、装毒害品的作业期间严禁进食;温度高、时间长、作业量大时,应轮换或间歇作业;作业完毕后应立即进行全身冲洗、换装后方可进食;穿过的工作服、手套等防护衣物应单独清洗。
6.1.3 凡进入作业现场的水平运输机械应配备火星熄灭装置,作业完毕,及时撤离作业现场。
6.1.4 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和不会磨擦产生火花的工属具,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6.1.5 在拆、装装有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毒害气体、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Ⅰ集装箱时,所有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
6.1.6 拆、装感染性物质集装箱,应经有关部门监测批准后方可作业。
6.1.7 拆熏蒸集装箱时,打开箱门后应强制通风,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6.1.8 在夏季高温季节,拆、装对温度敏感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时,应根据港口所在地气候条件,确定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有遮蔽通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货物不得在阳光直射处存放。
6.1.9 拆、装危险货物集装箱,遇有闪电、雷雨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关闭箱门,对箱外货物作妥善处理;雨雪天、大雾天禁止露天拆、装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集装箱。
6.2 装箱作业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作业要求应符合JT672的规定。
6.3 拆箱作业
6.3.1 拆箱前应先检查施封是否完好。开启箱门时,应先打开一扇门,不准在门前站立,在通风并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拆箱作业。
6.3.2 拆箱过程中应谨慎操作,轻拿轻放,发现损坏、渗漏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处置。
6.4 仓库作业
6.4.1 待装箱和拆箱后的危险货物,应执行危险货物的出入库制度,核对、检验出入库的货物的规格、数量、包装标记,单证、资料不符的不得出入库。
6.4.2 危险货物堆码应符合“水路危规”的相关规定。同库存放的危险货物应符合隔离要求,隔离要求见附录A。
6.4.3 危险货物分装、改装、开箱、开桶检查应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6.4.4 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6.5 清洗箱作业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清洗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