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申报及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拆、改、迁、装供气管道、设施及改变用途。
2、不得将燃气供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堆放物品。
3、不得向供气管道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等。
4、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5、严禁在设有管道设施的房间住人,放置明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严禁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是否泄漏。
7、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或卡式炉的丁烷气瓶。
8、不得随意挪动、损坏、拆除煤气漏气探测装置。
9、严禁开启炉头阀后长时间不点火;停止营业后必须关闭煤气表后各支阀及炉头阀。
10、大厦租户严禁使用燃气炉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