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液态产品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简称公司)进行液态产品汽车罐车的装卸。
液态产品指敞口装卸液体和密闭装卸的液化气体。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生产部是液态产品车辆装卸的调度协调部门,负责指令装卸液态产品的机动车辆进出公司生产区域进行装卸液态产品。
第四条商务管理部负责液态、固体产品车辆的出入公司管理,负责确定产品的装车量,确定装车流程。
第五条行政管理部负责液态、固体产品车辆在公司内行车安全管理,制定行车路线,制定限行速度,并监督检查。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密闭灌装液化气体罐车的检查工作,对于检查合格的车辆发放准装证,并对装卸产品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乙二醇车间、油品作业部、产品作业部负责到本车间装卸车辆的监督检查,并检查人员及车辆的相关安全情况。
第三章 允许充装量
第八条密闭灌装的液化气体罐车的最大充装量:
1、充装表1中介质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数值:
W=ψV
式中:W----罐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kg)。
ψ---重量充装系数(kg/l)。按表1的规定执行。
V----罐体的实际容积(l)。
表1
充装介质种类 | 重量充装系数(不大于) |
丙烯 | 0.43 |
丙烷 | 0.42 |
混合液化石油气 | 0.42 |
正丁烷 | 0.51 |
异丁烷 | 0.49 |
丁烯、异丁烯 | 0.50 |
丁二烯 | 0.55 |
环氧乙烷 | 0.71 |
2、充装碳四时,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数值:
W=0.8Vρ
式中:W----罐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kg)
V----罐体的实际容积(l)
ρ---密度(kg/l)(碳四的密度为0.565,如有变动由生产部另行通知)。
3、充装碳五时,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得数值:
W=0.85Vρ
式中:W----罐车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kg)
V----罐体的实际容积(l)
ρ---密度(kg/l)(碳五的密度为0.683,如有变动由生
产部另行通知)。
第九条 敞口灌装的液体罐车的最大充装量:
按罐车《道路运输证》中确认的运输重量进行充装。
第四章 罐车内气体成份分析要求
第十条根据需充装介质的不同,充装前需对罐车进行氧含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乙炔分析。分析项目、数据标准见表2。
表2
分析项目 充装 具体 介质 指标 | O2 (%) | CO (ppm) | CO2 (ppm) | 乙炔 (ppm) |
丙烯 | ≤0.2 | ≤60 | ≤30 | ----- |
环氧乙烷 | ≤0.2 | ------ | ------ | ----- |
剩余碳四 | ≤2 | ------ | ------ | ----- |
碳五 | ≤2 | ----- | ----- | ----- |
丁烯-1 | ≤2 | ----- | ----- | ----- |
丁二烯 | ≤2 | ----- | ----- | ----- |
液化燃料气 | ≤2 | ----- | ----- | ----- |
第十一条质检中心按第五条中所规定的分析项目对每天充装液态产品的罐车进行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充装。
第五章 装卸管理
第十二条罐车的检查和发证。
1、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密闭装卸的液化气体罐车的安全装置、压力槽车氧含量分析合格证和有效证件(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②道路运输证;③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消防教育培训证;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操作证及消防教育培训证;⑤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消防安全检测证)进行检查,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罐车铭牌核定罐体容积,对检查合格的车辆登记在“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液化气体罐车检查登记表”中,并留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复印件。同时发放准装证。
2、准装证由用户保存,此证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如超出准装证所规定的使用期限,要携带上述证件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复检。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 不予办理准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