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罐车装卸液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1. 物流公司的罐车(以下简称罐车)须向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上海市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后方能使用。
2. 罐车应符合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 罐车车辆标志必须符合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
4. 车辆的排气管应采用前置式,安装火星熄灭装置,随车配备相应灭火器材,车辆须安装可靠的导除静电装置。
5. 汽车罐车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取得国家质检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无关人员不得搭乘汽车罐车。
6. 带泵罐车的卸液装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单位须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并出具维护保养报告。
7. 带泵罐车须“专车专用”(用于加气站),不允许挪作他用。
8. 罐车随车人员每日对卸液装置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管路系统、泵、流量计、紧急切断阀、球阀等)并记录。
9. 在装卸液过程中须加强现场监护,罐车随车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做好记录。
10.物流公司须对罐车随车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应急预案的演练等。
11.罐车在外单位卸液时,须要求对方提供合格的卸液软管检验报告,如对方不能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应拒绝卸液。
12.储配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应根据对卸车台的装卸软管定期进行校验,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时采用气压试验,试验压力2.7MPa。装卸软管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年,所选用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13.分公司的泵房操作工须持证上岗,在装卸液过程不得擅离现场。
14.分公司须制定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
上海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
200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