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02日
 d.凡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e.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f.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g.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h.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i.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j.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k.使用电气焊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且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l.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第(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a.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b.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安全保卫部安全主管、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坐在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a.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b.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c.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d.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e.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7.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3)氮气系统动火检修,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氮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
8.《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数字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2)《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3)《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5)一份《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用火作业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6)《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9.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1) 特殊用火和一级用火必须对现场及设备内危害因素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用火证的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2)二级用火分日常用火和大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24小时,大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72小时;
 (3)装置大修时,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作业所在单位可申请划定临时固定动火区。
 (4)固定用火区由安全保卫部组织相关单位至少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若本单位申请撤销或由于其他变更已不符合设立固定用火区条件和要求的,一律取缔。
 10.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用火项目负责人(用火作业执行单位负责人)对执行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用火执行人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确认无误后才能签字。
 (2)用火执行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用火,并向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用火作业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用火前30分钟(含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作业负责人呈验用火作业许可证。
 (3)用火监护人员负责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要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担当,监火人需在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火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用火项目负责人、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用火所属岗位负责人(值班长、安全员)负责生产与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
 (5)用火分析人对所检测、分析的结果负责,根据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用火。
11.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1)特殊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环部召集有关单位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2)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填写并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3)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经车间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终审批准,由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填写并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环部进行审查批准。固定用火区应有明显标志。
12.气焊使用氧气瓶时必须装有氧气减压阀。应使用氧气专用的橡胶软管。
13使用溶解乙炔气时,禁止敲击、碰撞、暴晒、倾倒和卧放,必须装设乙炔专用的减压阀和回火防止器。在检修现场,溶解乙炔气瓶不得置放在通风不良的地方,或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在现场的贮存量不得超过5瓶。应使用乙炔专用的橡胶软管。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的颜色应有区别,不得搞乱。
14.用火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用火分析,分析判定合格后方可用火。
a.取样要有代表性,塔类取样要求测上、中、下三个点,贮罐应在物料进出口的中下部,卧式容器要在两端取样,采样时要把采样器伸到设备内部。切不可在人孔处采样,此样因空气对流是不准确的。
b.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c.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15.取样与用火作业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时间或用火停歇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必须重新分析。
16.设备内用火作业,用火过程中停止半小时以上再恢复用火作业时,应重新取样进行分析合格后,方可重新用火。
17.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环境进行危害识别评价,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督促落实。
18.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着火,可立即用灭火器材扑救,草坪上用火,草坪应用水浇湿、浇透,防止草坪着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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